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资质
建筑资质自由转让原则是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考虑,而对建筑资质管理者财产权的保护;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则是根据公司合同理论,对建筑施工公司司自主经营权利的尊重,二者都强调建筑资质管理者在处分自有财产时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资质的章程限制问题上却发生了冲突.
如前所述,建筑资质属于财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建筑资质管理者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自主决定对建筑资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其之外的一切人都处于完全消极的地位,他们既不能对该财产实施任何积极的行为,也不能对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行使滥加干涉.这样,依据建筑资质自由转让原则,建筑资质管理者可以自由决定其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资质事宜,包括是否转让其资质转让给谁、转让多少、何时转让、以何种方式转让等等,他人不得加以干涉,亦即不得予以限制.而根据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公司享有经营自主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依其自身需要自主安排章程的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对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资质作出限制性安排.这样,一个不允许章程限制,一个允许章程限制,两相矛盾,产生了公司章程可否限制建筑二级资质公司转让资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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