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与选定等级制度评判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制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3日由国家林业局以林资发〔2012〕19号印发。
《办法》共2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予以废止。
2015年7月8日,为落实国务院有关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林业局以林资发〔2015〕93号通知的形式,明确删除了《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林资发〔2012〕19号)中第七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即日起,上述规定不再执行。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根据申报资质单位的资历、机构编制、技术力量、业务水平、技术装备和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资质认证。各级别资质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甲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独立法人;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须达到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5人以上;独立承担完成过一个县以上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一类调查以及其他重点林业工程调查规划设计任务;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近五年来有调查成果被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评为优秀,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二)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5-7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3人以上;独立承担和完成一个县以上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10万公顷以上;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仪器设备;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三)丙级
1、有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文件和单独机构;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4-5人,其中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2人以上;近五年来累计完成各类林业调查任务面积5万公顷以上;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仪器设备;近五年来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合格,近两年来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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