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建设公司装修资质转让
装修资质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源于装修资质自由转让原则与公司章程自治原则之间的价值冲突.如果主张装修资质自由转让原则优于公司章程自治原则,则公司章程不得限制装修资质转让;反之,则可以限制.本部分主要通过对这两个原则的分析探讨,找出它们之间的冲突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冲突的化解之道.
装修资质自由转让原则与公司章程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前者赋予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对所持股份的自由处分权,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决定是否转让装修资质、转让给谁、什么时候转让以及转让数额等内容;后者赋予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对公司事务的自主安排权,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在章程中自主安排法律所规定的章程必备事项,以及法律未禁止的其他事项.两项原则均保障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的意思自治,但是在装修资质转让的章程限制问题上二者却产生了价值冲突. 装修资质是”作为装修资质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投资者通过出资行为成为公司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并获得装修资质.关于装修资质的性质,学界主要有自物权说、他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地位说等多种学说,笔者无意在此探讨装修资质的具体性质为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具有经济价值,是装修资质转让管理者的私人财产,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这一点从装修资质出资和转让市政资质质押中可以得到印证.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市政二级资质转让管理者必须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既然装修资质可以作价出资,则其必然属于财产权的范畴.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是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正如洛克所言,”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分割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自然状态下,人与生俱来地具有生命、自然和财产权,但由于人具有自私自利的缺点,会为了一己私利而侵害他人的权利,故理性的人们联合在一起,订立契约,让渡权利,组建国家以保护人民的权利.”人民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政治社会本身如果不具有保护所有物的权力,从而可以处罚这个社会中的一切人的犯罪行为,就不成其为政治社会,也就不能继续存在”.35因此,政治社会必须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保证其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这在积极意义上是指政治社会必须保证人民对其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消极意义上即排除他人之干涉.人民可以依其自由意志,自主决定对私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其之外的一切人都处于完全消极的地位,他们既不能对该财产实施任何积极的行为,也不能对财产所有人的权利行使滥加干涉,即财产权属于绝对权,36具有绝对性和排他吐o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与此相对应,《民法通则》第75条37和《物权法》第66条也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出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据此,我国也在立法上确认了财产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既然装修资质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其当然也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公路资质转让管理者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处分装修资质,他人不得干涉,这也就是装修资质自由转让原则.正是因为房建资质转让的可转让性使得不管所有者如何变更,公司都可以不间断地开展业务,从而避免陷入类似合伙组织因成员退出而导致的种种困境,因此该原则是商事公司区别于合伙的一个基本特征.该原则在我国《公司法》第137条中得到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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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设计建设公司装修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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