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篇)宣贯学习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疑难问题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电气设计人员及相关消防从业人员学习执行新《建规》,准确深入领悟新《建规》的设计理念,理解掌握《建规》(电气部分)的各条款规定,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联合重庆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电气专委会,于2015年7月15日在重庆电力设计院一楼多功能厅举办了“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篇)宣贯学习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疑难问题、施工图审查要点”研讨会。
主讲人王金元,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总工、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电气分会理事长、中国消防协会电气防火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主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主要起草人,在编《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主编。
这里整理了纪要,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本来应该是建筑专业的内容,但是我觉得电气专业应该知道建筑分类,因为只有熟练掌握建筑分类我们才能恰当的为建筑配备可靠的配电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措施。)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老的规范是按层数分类的,不够准确,有些不合理的地方,现在用高度界定更好。)
(由于规范只列出部分场所,实际设计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没有确定的建筑物,大伙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和重要等级确认。表5.1.1中公共建筑分类的第3条: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为一类建筑。并不是所有医疗建筑都是一类建筑,如小诊所等,大于24m的此类建筑可定为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其他建筑怎么供电?按室外消防用水量。)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综合楼概念用多功能组合的建筑代替了。)
二、变电所的设置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首先推荐在室外);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商业属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
6、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变电所大多电气火灾,弧光,采用光电感烟探测器)
8、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水专业要求采用细水雾自动灭火系统,针对油浸式的,干式变电所不适用)
9、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11章的规定。
(民用建筑内部变电所灭火措施,是个老大难,电缆在地沟里,高低压柜都是五防柜,水不行,气体不好用,因为设备封闭,不能直接作用火源,清理较麻烦。电气规范没有规定怎么做。水专业规范采用气体。)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
(只是防火间距,没考虑噪音、电磁对人居环境的影响,电气设计尽量远,不宜小于20米)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三、柴油发电机房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在编制,可以布置在屋顶)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去掉不大于8小时用量,大于1 m3<2m3的可设2个储油间,>2 m3时在室外单独设置<15 m3储油罐。一般250ml/h.kW)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 15 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 m 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 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 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 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丙类厂房,其他厂房类似处理,如纸壳箱厂、家具厂)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卷烟仓库;(丙类库房,造纸厂仓库等类比确定)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老条款)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7、大、中型幼儿园(9个班~12个班大型,每个班20个孩子,6~8个班中型,5个班以下小型)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卫生间、淋浴房、水泵房、泳池可不设,老师用房等要设),老年人建筑(不分大小都要设计,小的可采用独立互联型自动报警系统,只要有一个房间报警了,所有的报警),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室外单独建造的,附属在其他建筑内的,中小学教室不算),不少于200床位(住院部的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一般住宅建筑基本没有)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三、四类车库有联动要设)
8.4.2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共部位和户内都要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防火从严,作为设计尽量做,单单是为了省钱,开发商不想做,要出文)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套内未要求;高层住宅商业网点,经营范围广,比较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可以看成综合性商业体,要做火警。多层住宅商业网点无地下室较简单可不做)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规定和火警规范不统一,什么地方设置按建规,具体怎么做建议按火警规范)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主要是丙类气体,如柴油)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此条后面条文说明给出了解释,不包括住宅类厨房。我们做的工业项目有专门燃气入口间,里面电气设备为防爆设备,建筑专业设泄爆墙或者泄爆屋顶、暖通专业设排风机、弱电专业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器,强电专业屋内、屋外设防爆按钮盒,风机就地设检修开关和按钮盒。自动运行时风机联动弱电信号运行。)
五、防火门的设置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建规和火规一致)
2、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常闭防火门,建规可以不要状态返回控制中心,但火规规定了要返回状态,不一致。一般常闭防火门在打开状态15min即可判断防火门故障。但有时并非防火门故障而是人为因素。但比如搬家时将常闭防火门打开,15min后故障报警,值班室人员去现场看发现是搬家,该怎么处理?只能看当地消防部门规定。)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已有厂家生产防火门监控系统)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六、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的规定已经取消
(消火栓直接启泵实施起来在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存在问题。众所周知,目前国内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内的消火栓成百上千个,这�N多的消火栓并联起来引至消防水泵房,如果有个接点松动或断线消防水泵就不能启动。
另外,为防止消防人员招受电击,消火栓按钮上的电压不应大于50V,这麽长的线路和这麽多的接点所产生的电压降太大,使得中间继电器不能动作。可靠性和安全性方面降低。
作为公安部的三部防火规范应协调统一,则将造成建筑电气设计方案不合理。因为《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规定: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可见在消防控制室已经有了两套可靠的控制装置,在设一套消火栓直接启泵装置亦属重复设置,浪费大量管材、线材及防火涂料等。
消火栓按钮直接启泵可靠性受到质疑,水专业规范也调整, 选消防干管压力开关或高位水箱流量开关信号,和水专业配合,选2个常开接点的,消火栓按钮要设置信号接入总线,显示在图形显示装置。)
七、电梯井、电气竖井的规定
6.2.9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遥远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八、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1.1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电源备份,线路备份)
1、建筑高度大于 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二级负荷电源不要求备份,线路备份)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
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5、座位数超过 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规范第 10.1.1和10.1.2 条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规定。
(非消防负荷双电源短期内(一般20min)能合闸可以采用手动切换,可靠、经济。)
(三级消防负荷不要求末端自动切换,一般就是一个电源一个回路就可以了,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
(住宅小区内的生活水泵房,区域生活水泵房,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5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疏散照明时间增加)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 1.5h;(基于进了避难层也不一定安全考虑,有条件尽量跑出大楼)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 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 0.5h。
(一般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自带蓄电池,国产蓄电池质量估计也就保证三年,其中还有电池衰减等问题,因此一般按照3倍容量配备电池,如需要0.5h时间,配备蓄电池至少为1.5h时间才行。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规范要求不小于1.5h。建议前端还是加双电源或者EPS吧。有柴发时电池组可按一倍考虑,只做一个过渡。)
(逃生时需满足可视的疏散路径、疏散通道上低的烟气浓度、低的烟气温度,所以在满足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时间要求的条件下也应满足后两条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对排烟风机、排风机等设备供电时间和可靠性也能达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要求。)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消防队呼声,要求从变电所把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分开。救火时快速、准确切非。因为像一些比较老的楼,切非控制模块可能故障失效,火灾时切非信号虽然发出了,但非消防设备可能没有被切掉。火灾时随着温度升高,非消防设备电缆绝缘层变质,再加上灭火喷水等因素可能发生接地故障,而通常做法变压器二次侧只有一个总开关,时间一长可能会使此总开关跳闸,造成消防设备断电。所以从消防员的角度希望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由两个开关控制。负荷不分组设计方案,消防负荷可靠性受非消防负荷影响较大;负荷分组设计方案,接线较复杂,投资较大。)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1、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消防水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 其他高层建筑为2h。
2、用于防火卷帘的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为3h; 消防电梯应大于消防水泵、水幕泵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
3、加压风机、排烟机应大于疏散时间30min。
4、喷淋泵1h。)
(从变电所出来只带消防负荷,专用供电回路,认识不要偏激,如消防泵和喷淋泵可以合用一个回路)
(十二层住宅要设置消防电梯,一般8KW,4mm2导线直接从配电房引,从技术上不合理,可以和其他消防负荷合用,切换后放射)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要求消防设备的供电在末端配电箱切换,不是控制箱切换。可以由一个配电箱放射给多个控制箱供电,控制箱再给设备供电,不需要每个控制箱都设双电源转换开关。据说民规会把双电源配电箱放置的位置给固定下来,比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防火分区内各配电小间,因为配电箱离消防设备较远的话还是单回路供电,不太可靠,到时可以看看民规规定。)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给小工程少量应急照明开口)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建筑内部电缆井沟),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不单指氧化镁电缆(750度,3个小时),还有柔性矿物绝缘电缆,氧化镁和云母,铜、铝、不锈钢带护套)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阻燃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总线、疏散照明暗敷)
(防火涂料、防火漆三年就失效)
2、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暗敷设时,配电线路穿金属导管并敷设在保护层厚度达到30mm以上的结构内,是考虑到这种敷设方式比较安全、经济,且试验表明,这种敷设能保证线路在火灾中继续供电,故规范对暗敷时的厚度作出相关规定。)
3、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新条款,电气竖井发生火灾,普通电缆起火把消防线路电缆烧了)
九、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不小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额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炽灯、卤鸽灯、高压纳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荧光灯),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室外IP54)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剩余电流探测器、温度探测器、电弧性接地故障探测器)
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一类高层住宅设疏散照明、疏散指示,二类高层住宅设疏散照明,多层住宅不设应急照明)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照度要求有了大幅增加)
1、对于疏散走道(住宅、办公楼没有定义为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lx ;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聚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 3.0lx ;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备用照明不需要设置蓄电池组,疏散照明需要蓄电池组,保证生命安全,故不能共用一个回路)
(切断消防电源强制点亮应急照明的措施是错误的,采用220V电源供电也不能切掉市电,可以在配电箱内加变压器解决矛盾。)
(双头灯属备用照明,特点是断电自动点亮,不用于疏散照明,如果火灾前因故断电了,双头灯点亮直至把电耗尽,此时若发生火灾则无疏散指示照明。)
(疏散指示标志建议用直流24V的LED灯具,因为火灾时需要喷水救火,交流220V可能发生短路危险。而且疏散指示标志也是内部装了小变压器,将市电转换为直流电供电的,王工建议直接选24V灯具,采用直流供电。)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地埋灯,直径240mm、140mm等,要求3m距离。)
(蓄光型的作为灯光型的补充,不能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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