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公司转让房屋建筑资质
虽然可撤销说认为出资瑕疵转让房屋建筑资质转让合同中受欺诈方有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的权利,但对可撤销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严格遵循审慎原则.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与其他普通商品买卖合同不同,签订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不仅是房屋建筑资质管理者权利的转让更是房屋建筑资质管理者资格及房屋建筑资质管理者身份的转让,所以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的签订会对双方之间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由于受让人可能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影响公司的经营策略,甚至会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的原有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同时也会对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产生间接影响作用,所以,若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一旦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必将打破转让双方和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原有的和谐局面.因此,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认定出资瑕疵房屋建筑资质合同效力时,应持谨慎的态度,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前提下正确把握法律中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慎重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注意两方面内容.第一,在欺诈的认定上要予以严格限制.可撤销说以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时将欺诈情形作为合同撤销的事由,因此,应严格而谨慎的对欺诈行为予以界定.根据理论界的通说,故意向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为欺诈行为.转让房屋建筑资质是一项风险性很大的商事交易行为,这就要求受训人在房屋建筑资质交易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受让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本应发现而却没有发现转让的建筑一级资质转让存在瑕疵问题,那么受让人要承担这种不利的风险,不能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同时,如果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转让企业一级建筑资质有瑕疵仍然愿意受让该房屋建筑资质,事后其也不能以受欺诈为由主张行使撤销权.这两种情形均不属于欺诈行为,故其无权主张撤销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第二,撤销权的行使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因素. 效益至上是商法的一贯价值追求,因此在判断撤销权的行使并兼顾公平的情形下,应充分衡量其给公司、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双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和损失,合理控制公司的效益追求.同时,民法也尊重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无重大撤销事由时应确认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的效力来促成房屋建筑资质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对于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是否撤销存在异议时,应尽量不撤销,或者虽然一级建筑资质转让有瑕疵,但在有办法弥补的情况下,也应允许转让人采取补救手段来保证转让房屋建筑资质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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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建设工程总公司转让房屋建筑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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