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发展公司公路资质转让
1、公司公路资质转让指定购买权的必要性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资两合性特征,避免因公路资质转让致使不受欢迎的人进入公司或导致公司权利格局的变化,从而造成了公司人合性的相应破坏.此时,相当于同意权制度、优先购买权制度,指定购买权制度则更加有利于平衡转让公路资质管理者和剩余公路资质管理者间的因公路资质转让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维护了公司的人合性.2、公司公路资质转让指定购买权的规则 指定购买权由谁享有,主要有如下两种立法模式:第一,公司享有模式;第二,公路资质管理者享有模式.从公司的实践上看,指定受让人,要考察其经营理念、资信情况,同时还涉及到了公路资质管理者间的人合性问题.相比较而言,授予公司享有指定权比其他指定受让人在后续公路资质变更更为便利. 3、公路资质转让指定购买权的表决机制 根据目前的立法考察来看,当公司或者其他公路施工资质转让管理者指定其他受让人时,一般有两个选择:首先,指定公司购买或者指定他人购买.指定他人购买,是公路资质管理者基于对于第三人的信任.信赖是对于合作伙伴的选择,属于人合性问题,应该采纳人数决.与此同时,其相应的表决权计算方式也应该以公路资质的简单多数通过.指定公司购买,涉及到公司资本的减少,属于公司的资合性问题,应当采用资本决,其相应的表决权计算方式,应当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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