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如何处理?
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
“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北京市国税局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5月1日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第二期)第三条
问: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一)第17问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5 月1 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财税(2016)36 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山东省国税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第七、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四川省国税局纳税人咨询的营改增十个热点问题第4问
建筑总包方将部分项目分给工程分包方,分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建筑安装行业“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分包的工程符合建筑工程老项目,清包工工程以及甲供工程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上海市国税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问答(二)第2问
营改增后,如果上包对业主还采用老项目简易征收方式作业,但其下包承接分包案已于2016/5/1之后签约及开工,那下包可采用新项目方式进行预缴开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那还存在上包先去预缴后,再拿抵扣单给下包去抵扣的问题吗?
答:上包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下包可根据规定自行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上下双方可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分析结论:
总包适用老项目简易计税政策,分包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情况下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基于此分析,总包和分包都有可能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到底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总分包之间一定进行商议考虑各自的税收成本,选择对双方都能节省税收成本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后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务处理
1、营改增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供应商的采购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无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前购买的建筑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其他存量资产,但未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营改增后才收到以上资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则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如果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行施工的情况下,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如果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行抵扣。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规定:……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应该向业主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财税处理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本来应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而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必须按照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符合“作废”条件的则按“作废”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或新项目的施工企业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没有超过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可以通过“作废”处理。
即建筑施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供应商,供应商在其
开票系统中进行“作废”处理,然后重新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施工企业不进行账务处理。
2、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先认证先抵扣,再转出处理。
如果如果收到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已经超过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开票日期的当月,则只能按照以下方法处理: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施工企业必须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的法律依据
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先认证先抵扣,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第一,施工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网上认证时,则被挂靠方的账务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第二,经过认证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第三,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用 )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建筑管理”,根据度川公司与肖太寿博士近期合作的营改增研讨会整理而成,未经肖博士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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