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工程转包与挂靠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19一月一日起公布执行,《管理办法》取代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管理办法》)。自此,《管理办法》变为精准鉴定违规工程分包与专业分包、违法分包、证书挂靠等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中广泛违法行为的新依据。依据对比发现,《管理办法》对于违规工程分包和违法分包的鉴定不断了《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进一步完善了违法分包和证书挂靠的界定,并对违法分包和证书挂靠的具体表达方式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方式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承包后,不合同书履行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分尸后以专业分包的之名分别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本方式所称证书挂靠,是指公司或自己以其他有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的之名工程承包新项目的行为。上述情况所称工程承包新项目,包括报名参加公开招标、签合同书、申办有关建筑施工办理流程、从事建筑施工等活动。
单是从界定上来看,违法分包与证书挂靠是内函完全不一样的二种行为,但二者一般在表达方式上存在高度的相似性,十分是全部违法分包与证书挂靠,导致 社会实践活动中没法差别。下面,大伙儿用来看下《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分包与证书挂靠的表达方式与《试行管理办法》有哪些不一样。
《管理办法》
《试行管理办法》
违法分包
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理当鉴定为违法分包,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证书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之外:
存在下列状况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但一部分表明了违法分包与证书挂靠存在重合方法。
(一)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转到其他公司(包括公司总部承包建筑工程后将所承包建筑项目交到具有独立法律主体的子公司建筑施工的状况)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一)建筑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管理办法》建立了“其他公司”的具体情况。
(二)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分尸以后,以专业分包的之名分别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分尸以后,以专业分包的之名分别转到其他公司或自己建筑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未驻派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者、安全工作责任者等重要专业技术人员,或驻派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者、安全工作责任者中一人及以上与建筑企业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书且没有建立劳动者报酬和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驻派的工程项目经理未对该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进行协调工作,又不能进行合理描述并提供相对性确认的;
(三)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未在工程施工施工工地设立投资风险管理方法机构或未驻派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者、安全工作责任者等重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管理方案义务,未对该建筑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进行协调工作的;
根据违法分包的界定,新项目项目承包人不报名参加建筑项目投资风险管理方法是违法分包的外在特性之一,《管理办法》在《试行管理办法》的大部分,针对这事进一步建立。
(四)协议书服务承诺由施工企业担负购买的重要工程建筑建筑装饰材料、砼预制构件及工业设备或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公司或自己购买、租赁,或建筑企业不能提供有关购买、租赁合同及发票等确认,又不能进行合理描述并提供相对性确认的;
(四)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不实行管理方案义务,只向实际建筑企业扣减花销,重要工程建筑建筑装饰材料、砼预制构件及工业设备的购买由其他公司或自己实行的;
《管理办法》在思维逻辑上更加严密,建立“协议书服务承诺”这一必要条件,并且消除了建筑企业可以 合理描述并提供相对性确认这一情况。
(五)专业工作项目项目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施工企业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专业工作项目项目承包人记取的是除上交到施工企业“附加费”之外的全部建筑项目合同书款的;
(五)专业分包公司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承包的全部建筑项目,专业分包公司记取的是除上交到施工总承包公司或专业施工企业“附加费”之外的全部建筑项目合同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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