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转让市政资质
经济学界及实务界的一些人士认为,对建筑企业不动产转让与市政资质交易税负进行比较分析的企业税务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的优化选择,是在遵守我国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税收法规及其经济制度的可选择性条款的充分应用,以及对投资、生产经营方案的税收负担全面比较所作出的决策.16此外,法学界也有人声称,以转让市政资质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市政资质转让持有者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为合法.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市政资质兼有债权和物权的特性,是一种综合性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不同类型的公司的市政资质,在物权性和债权性的表现程度上不同.但法律将不同类型公司的市政资质一视同仁,统一受公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没有区分不同类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市政资质的性质,造成法律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本文中所提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市政设计资质转让就是建筑开发商利用法律漏洞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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