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转让公司资质
在德国,限制资质管理者转让公司资质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之中,该法的第15条(1)规定:”出资额可以让与和继承.只有在经公司承认时,才可以让与部分出资额.”由此可得看出,德国公司法将转让公司资质,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当资质全部转让时,立法遵循的是自由原则,并可以由公司章程做出一定的限制条件.当资质部分转让时,则立法遵循的是多数决原则,即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管理者会同意.德国的立法具有独到之处,其并不以资质的内部转让或外部转让为依据设定转让限制,这种特殊性,取决于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设立的出资制度:德国法规定了基本出资额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最低出资金额,无论公司资质管理者认购一个还是多个基本出资额,其持有的出资始终只有一份.当资质的部分转让时,涉及对出资额的分割问题,而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5条规定,分割出资额是属于资质管理者会的决议范围.可见,这一规定本意是在对”出资分割”限制,而不是在对”转让”限制. 总之,德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公司资质限制,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转让内容.立法采取的是约定限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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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转让公司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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