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园林绿化资质被取消?住建部正式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正式发布通知,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3年来沸沸扬扬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与否话题,终于尘埃落定,是彻底的取消了,没有并入市政专业。
附: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决定,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三、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133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此前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管理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
一波三折的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之路
2015年就有传闻取消该资质;随后,主管部门2016年1月1日起停止接受申请文件(1月1日之前提交的继续办理),这可是实质性动作;2016年2月住建部官网转发四川省取消园林资质审批消息,让人们看到了官网的某些用意;2016年6月住建部又发文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修改,业界开始有些晕,到底是取消不取消呀!
直到2017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6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39部行政法规予以或废止。其中,《城市绿化条例》删去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再要求有园林绿化资质?很多媒体解读为园林绿化资质将被取消。
果然,2017年3月29日,江苏发布《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
1、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
2、为保证工程质量,已取消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各地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及有效期的限制。
随即,2017年3月30日,就有江苏企业根据文件精神,对刚刚发布的招标公告发布补充公告,称资质方面只需要持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
再随即,2017年3月31日,剧情出现反转,江苏在网站上删除了《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前述泰州招标企业又发2号补充公告把前一天的补充公告给否了,一切又恢复了常态。
最后的结局,就是本文开头的部分,到了2017年4月14日,主管部门住建部正式发布,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
建筑业资质“做减法”是大势所趋
本届政府牵动改革的“牛鼻子”就是深入推进“放管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建筑业市场管理的表现之一就是,对企业资质做“减法”。
2014年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了大手术,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其中19个专业承包资质直接取消;
2015年又取消了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015年10月9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
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
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
(2014)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序号 | 原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 修订情况 |
1 | 地基与基础工程 | 保留 |
2 | 土石方工程 | 取消 |
3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保留 |
4 | 建筑幕墙工程 | 保留 |
5 | 预拌商品混凝土 | 变更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
6 | 混凝土预制构件 | 取消 |
7 | 园林古建筑工程 | 变更为“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8 | 钢结构工程 | 保留 |
9 | 高耸构筑物工程 | 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10 | 电梯安装工程 | 取消 |
11 | 消防设施工程 | 保留 |
12 | 建筑防水工程 | 与“防腐保温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3 | 防腐保温工程 | 与“建筑防水工程”合并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4 | 附着升降脚手架 | 变更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
15 | 金属门窗工程 | 取消 |
16 | 预应力工程 | 取消 |
17 |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18 |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变更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19 | 爆破与拆除工程 | 取消 |
20 | 建筑智能化工程 | 与“电子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1 | 环保工程 | 保留 |
22 | 电信工程 | 并入“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23 | 电子工程 | 与“建筑智能化工程”合并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24 | 桥梁工程 | 保留 |
25 | 隧道工程 | 保留 |
26 | 公路路面工程 | 保留 |
27 | 公路路基工程 | 保留 |
28 | 公路交通工程 | 保留。其中:交通安全设施分项变更为公路安全设施分项;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工程和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合并为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
29 | 铁路电务工程 | 保留 |
30 |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 | 保留 |
31 | 铁路电气化工程 | 保留 |
32 | 机场场道工程 | 保留 |
33 | 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 | 变更为“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4 |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 保留 |
35 | 港口与海岸工程 | 保留 |
36 | 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37 | 航道工程 | 保留 |
38 | 通航建筑工程 | 保留 |
39 | 通航设备安装工程 | 与“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0 | 水上交通管制工程 | 与“通航设备安装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合并为“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41 |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2 |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 保留 |
43 |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保留 |
44 | 河湖整治工程 | 保留 |
45 | 堤防工程 | 并入“河湖整治工程”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6 | 水工大坝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7 | 水工隧洞工程 | 并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8 | 火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49 | 送变电工程 | 变更为“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50 | 核工程 | 保留 |
51 | 炉窑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2 | 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 并入“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3 | 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 并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4 | 管道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
55 | 无损检测 | 取消 |
56 | 海洋石油工程 | 保留 |
57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并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
58 |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保留 |
59 | 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取消 |
60 | 特种专业工程 | 保留 |
十九大马上要召开,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是大势所趋,距2014年资质修订也已过3年有余,下一步,住建部对企业资质还将实施哪些大手术,让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住建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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