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总公司一级建筑资质转让
由于一级建筑资质是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力.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突显这种质押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函待法律界认识研究解决. 1、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具有风险性.由于一级建筑资质的价值伴随着公司的发展与经营状况、国家现行政策,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投机运作情况等而不断变化.也就是说,一级建筑资质的价值相对其他的权利具备较大的波动性,而且其价值变化很难预测.因此,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具有风险性.为了规避风险,客观上要求债权人要充分的考虑到一级建筑资质质押的风险,而且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措施,从法律层面上要加强合理的防范与约束.在签订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合同时,应预见到市政设计资质转让质押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规范其防范条款. 2、政府行政干预性.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应该在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对一级建筑资质质押也以地方法的形式出台相应的规章,以利于一级建筑资质质押行为的规范.因此,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具有政府行政干预性.这样,在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司法实践中,可以预见到,由于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级建筑资质转让,会对公司经营行为和公司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可能影响到整个市场的运行和其他一级建筑资质人的利益. 3、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实现方式具备特殊性.一级建筑资质质押与动产及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具备实现方式的特殊性.动产及其他权利质押在实现方法上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个人处置.一级建筑资质质押的实现需要债务人转让一级建筑资质得以实现,由于一级建筑资质转让可能对公司和其他一级建筑资质管理者造成影响,因此一级建筑资质质押的实现不是随意性.所以,《公司法》规定,一级建筑资质管理者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公司其他一级建筑资质管理者享受优先购买权.因此说一级建筑资质质押实现方式具备特殊性,具有非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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