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01104325X/2022-13732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2-1373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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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4-21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精神,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管理,省住建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向省内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地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并将征求意见表(详见附件3)于2022年5月25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陈珂
联系电话:027-87250293
电子邮箱:dezz@hbszjt.net.cn
附件:
1.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信用评价标准
3.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资料】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有利于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现代化,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等。
(三)可行性
住建部《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布以来,已有浙江、山东、重庆、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管理办法,为我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提供了政策参考。为配合信用评价工作,我站在正在开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数字造价平台”中设立了造价业信用评价系统,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造价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文件起草过程中,通过和各地市造价站的充分沟通交流,全省已经为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形成了共识。目前,我们既有外省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又建立了可靠的信息技术保障,全省造价行业上下观点认识也充分统一,这些条件的创立,为我省工程造价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2月份,我站就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问题向厅法规处咨询,并获得起草许可;5月-7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兄弟省市关于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大量参考资料形成初稿;9月-12月,站内部召开3次座谈会征求各科室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2022年3月份,邀请具有代表性的3家造价咨询企业人员与武汉市造价站代表管理部门人员在我站座谈。4月,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内容介绍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7章、33条,即:总则、信用信息内容、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信用评价方式与等级、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与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附则。
“总则”主要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管理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用信息内容”主要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信用信息进行了介绍。
“信用信息采集与审核”主要是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和审核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用评价方式与等级”主要是对信用评价方式、信用评价的等级划分、企业分支机构信用等级、新申办企业及新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等级、严重失信造价工程师信用等级、信用信息评价有效期和要求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与公布”主要是对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时间、信用信息公开时效、异议受理、信用修复、信用信息监管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是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的分类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附则”明确了发布方及发布时间。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分级管理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通过分级管理的形式实行,省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等级信息,维护信息数据库,监督指导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关于信用信息内容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信用信息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并在信用评价标准中对各项信用信息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分值。
(三)关于信用评价方式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标准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31日根据当年的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作为本年度信用等级;若在评价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严重失信行为则直接判为E级(最低等级),原评价标准得分失效。
(四)关于信用信息采集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所需采集的信用信息通过《全国工程咨询管理系统》、《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自动采集与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相结合,保证信息获取准确及时。
(五)关于异议受理与信用修复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向所在市(州)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评。如不满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处理结果的,可向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评。同时也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
(六)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的问题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住建主管部门应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实施分类管理。对信用级别较高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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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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