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废弃物优势分析 园林废弃物如何循环利用?
园林废弃物优势分析
优势一:园林绿化垃圾主要成分为纤维素、多糖和木质素等,基本是可生化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的基础较好;
优势二:相比生活垃圾等其他城市固体废物,其原料污染少、不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堆肥后产品安全性好、市场价值高;
优势三: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每年需使用大量的有机肥、土壤改良剂等,园林市政绿化绿色垃圾堆肥产品可自产自销,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优势四:园林废物中N、S等堆肥臭气元素较少,堆肥过程基本无臭味污染,二次污染小,对周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
国外废弃物循环利用行动
巴西:酒精燃料计划
1975年启动用甘蔗渣大规模开发生产酒精燃料的计划;
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
1976年开始实施Engriffsregelung(一项生态保护措施也是“生态补偿”的来源)政策;
1994年,联邦议院通过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1996年正式生效,成为德国建设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的总纲性专项法律。对园林绿化废弃物,德国制定了Kassel(德国一所大学校名)计划:将庭园枯枝、落叶、花草等垃圾,厨房食物残余、果皮等有机废弃物放入生物降解塑料袋,再装入收集桶内进行处理。
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
1976年颁布实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esources Conservation & Recovery Act,RCRA),可视为农业循环经济的管理起源。
1994年,环境保护署专门颁布了园林绿化废弃物和城市固体废弃物堆肥的EPA530-R-94-003法则,对园林绿化废弃物收集、分类、堆肥和后加工的工艺程序、相关的法令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
丹麦:废弃物规划
1992年起就制定了废弃物规划,1997年起规定所有可燃性废弃物必须作为能源回收利用,禁止填埋,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税制,采取了一系列明确的鼓励政策,2002年丹麦能源消费8l%来自生物质能。
新西兰:规定
禁止有机废弃物以填埋方式处理,也不采用焚化处理,积极推动堆肥化和再利用政策。
英国:10年计划
制定了一个“禁止泥炭进行商业性应用”的10年计划,目前,大部分英国地区已排除泥炭的商业性应用,而以其他替代物取代。
日本:废弃物处理法(修订版)
1991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修订版)”,体现出废弃物从“卫生处理”到“正确处理”到“控制排出量,进行再生利用”的重大转换,同时赋予废弃物处理以“等级化”原则,即指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资源化即物理化学回收(Recycled)、热回收(Recover)以及填埋 (Dispose);据统计,2007年度,日本废弃物再利用率为52.2%,其中通过处理实现减量43.0%。
加拿大:肥料周
经常采取地面铺设的循环方式,让庭院废弃物自然降解,也就是将枝叶粉碎后,直接用作地面覆盖物。加拿大肥料委员会利用每年5月4日至10日的“全加拿大肥料周”,鼓励市民自制堆肥,以实现园林绿化废弃物的再利用[5]。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有120万个堆肥箱被分发到各个家庭。市民只需将有机废物放入堆肥箱内,约三个月后,便可使用各种有机物,如枯萎的花朵、树叶、用过的纸张及木屑等腐败而转变成的天然肥料。
比利时:混合堆肥
布鲁塞尔等较大城市绿化服务机构早就开始用混合堆肥的方式处理绿地有机废弃物,城市建有15个大型露天堆肥场、4个安置场,处理绿化废弃物达21.6万吨,由非赢利组织VLACO 进行组织和控制质量、进行促销;城市的整个堆肥系统实行质量控制的整体化,更有利于市场的销售。
园林废弃物循环利用建议
建立以“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为目标的绿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机制
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全面普及相关园林绿化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意义
参照现行相关法规制定与园林绿化废弃物循环利用相关的促进条例
构建明确的园林绿化废弃物权责管理部门
健全园林绿化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激励机制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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