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公司二级园林资质转让
基于继承而发生的二级园林资质转让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新增内容,填补了《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为建筑绿化资质转让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76规定:”自然人资质管理人员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资质管理人员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立法目的看,《公司法》该法条规定明确了资质的可继承性,表面法律不禁止资质继承,具有指引功能.继承人能否继承规定资格,由公司章程规定决定.在不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有关资质继承的规定有效.继承人继承资质,应当经资质管理人员过半数同意,即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书面通知征求其他资质管理人员同意.
资质赠与,即基于赠与而发生的二级园林资质转让,资质管理人员单方面以赠与方式转让其资质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做出接受或者放弃的决定,受赠人接受资质赠与,工程资质转让;受赠人放弃资质赠与,资质未发生转让.这与我国《公司法》第72条关于资质管理人员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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