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建筑二级资质转让
资质的外部转让,主要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将自己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非公司资质管理人员的第三人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出让资质管理人员丧失资质管理人员身份或减少所持有资质,而资质管理人员受让人因此取得资质,成为公司新资质管理人员.与资质内部转让有所不同的是:二级资质转让将引起公司外第三人进入公司,可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的构成破坏,而有关如何平衡和引导资质管理人员间、资质管理人员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则需要我们在制度上进行权衡的设计.
我国的2005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评价由我国《公司法》第72条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建筑二级资质转让持限制主义态度,其中所形成的具体限制措施主要包括:优先购买权、异议资质管理人员强制购买制度、同意权制度及章程另行规定制度等.
同意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将所持有的公司二级建筑资质转让给非资质管理人员时,应当事先征得其他资质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同意.其中持有不同意见的资质管理人员应当购买转让人的资质;不予购买的,即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同意权制度是对人合性的维持,有效地保障了资质管理人员对于公司事务的所涉及的决策权与管理权,维护了资质管理人员的公司利益,赋予资质管理人员对于机电安装工程资质转让选择的权力,能够更好地避免不受欢迎的人进入公司来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优先购买权,指资质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公司外第三人而购买此资质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此权利是法定优先购买权.资质管理人员优先权是法定权,是由公司法予以界定,不得由公司章程及资质管理人员会决定而抹杀.资质管理人员优先权是期待权,非既得权.期待权最早由德国法学家所设计,是指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未来权利的期望.优先购买权是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若资质管理人员将资质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时,此权利才可能实现即具有可期待性,另优先购买权实现的另一条件是,资质管理人员关系依法确立,受法律保护.优先购买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因单方意思表达使法律关系变更,不依赖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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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建筑二级资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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