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施工许可证二级建筑资质转让
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条件只要求存在有效的有限责任公司资质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理所当然地开始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效成立.资质关系一旦有效成立,则不论当事人是否对外转让资质,资质关系中自然包括了资质管理者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内容,这也恰J洽是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法定性的内涵. 其次,假设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产生依赖于是否发生资质管理者对外转股和同等条件,这样一来会导致建筑装修施工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具有不确定性的后果,因为其完全受制于资质管理者是否有对外转让资质的意愿.承认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始于资质关系成立之时,不仅能对资质关系形成强有力的保护,而且可以防止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被恶意资质管理者”架空”而成为有名无实的权利. 根据上文分析,因此外滩地王案的二级建筑资质转让纠纷中二级建筑资质转让资质管理者的发函行为虽然是一个要约形式,并不涉及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但不等同于否认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存在,因为只要资质有效存在,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随即产生.但这有别于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外滩地王案虽然资质管理者自始享有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但需在行使条件满足时才可以选择是否行使,也就是说要在对外转股和同等条件产生之时才要讨论该权利行使的问题.同等条件何时产生?依逻辑合理推断是转股资质管理者与第三人缔结二级建筑资质转让协议之时.据此,外滩地王案在拟转让资质管理者发函且未涉及房建资质转让之时,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是无从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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