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施工防水资质转让注意事项
我们注意到该案中在资质对外转让之前,拟转让资质管理者发函给复星,但内容不是征求同意,也没有涉及任何对外转让资质的意思表示.从发函的内容来分析,其更像是一份对其他资质管理者是否购买资质的要约,该案的被告认为由于致函行为为要约性质,因此不涉及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在满足何种要求时会发生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什么情况下能够适用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规则?解决了此问题,则地王案纠纷是否存在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问题水到渠成地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要注意的是,本文所述的产生条件与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两个概念的,后者指的是在已经发生优先购买权问题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的问题,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例如我国规定的”在同等情况下”行使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而产生条件解决的是什么情况下会有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适用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在第72条第3款作了笼统大概的规定,而对于具体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钢结构资质转让优先购买权则没有详细规定.目前学界大多数文献已经对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较为深入、详细的研究,而对于产生条件的研究则较少. 本文认为研究此问题的必要性在于,实践中经常会混淆法律上规定的”行使条件”和本文所讨论的”产生条件”这二者,大多数人会忽视产生条件这一问题,可能导致对资质管理者优先购买权的认识偏差和适用错误,给司法实务操作带来了争议和不便,也是导致类似外滩地王案防水资质转让纠纷发生的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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