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并购主要形式(二)
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业并购已然是行业发展趋势之一,已逐渐成为企业投资经营运作的日常。除购买企业和企业财产、购买股份、期权和债券的方式之外,还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1、债权转股权
由于企业之间债务连锁日益加重,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常见的并购方式之一,具体指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可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实际上,这大多是迫不得已而选择的并购方式,成交价格以债务为准,而不是评估后的企业实际价值,可能给双方造成利益上的损失。
2、资本性融资租赁
资本性融资租赁形式是由银行或其他投资人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作为租赁方把资产出让给真正的投资者,而投资人作为承租方负责经营,并以租赁费形式偿还租金。从法律意义上讲,在租金及残值全部偿偿清后,承租方才能成为资产所有者。但事实上,承租方从一开始就是资产的实际拥有者。
3、承担债务模式
在目标企业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目标企业债务为条件接受该企业资产,全部资产转入,法人主体消失。这种结构就其本质而言是零价购买企业,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债权人利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建筑企业并购方存在巨大利益差别。例如,若目标企业设立时资本充足,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则此种并购方式支付的价格可能远远高于企业的真实价值。
4、利润分享
并购交易双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企业的现状和未来做出的评价与判断存在较大差别,由此导致买卖双方对企业的价值认定相去甚远。
因此,双方首先对基础价格达成共识,并于成交时支付这部分款项,而对于使用不同假设条件而产生的分歧部分,采用与实际经营业绩挂钩,分期付款的方式。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环境多变,企业并购形式复杂多样,各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建筑企业并购选择何种形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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