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办理
房地产开发资质相当于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证书,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连从业资格都没有那就不能称为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经纪目前是我国主要的经济支柱之一,所以想要介入这个市场也不是那么简单的。要有资本,有技术,有管理,有人员,还要有业绩。这样才有可能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而进入房地产行业。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新设立的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
(二)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申请暂定资质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营、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交纳凭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开发企业申请,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3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开发企业在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定或资质延续时,有关业绩、人员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所申报的开发经营业绩应当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记载一致。
(二)按照省有关规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经设区的市开发主管部门认定真实有效的,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获得“广厦奖”、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建部装配式建筑科技示范、住建部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5倍计算。以上2类面积计算不叠加。
(三)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项目实际面积的1.2倍计算。
(四)开发企业子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持股公司,持股公司的专业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
(五)开发企业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返聘、退休人员多不超过3人,年龄不超过7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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