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企业管道安装资质转让
对于管道安装资质转让的纳税筹划需要首先区分转让企业的性质:即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境内以及办理公司资质转让所得与实际管理机构是否有实际联系.进行这样的区分后才能进一步确定管道安装资质转让的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寻求纳税筹划的空间.其次,需要考察管道安装资质转让的比例和股份支付的比例,进而确定该交易应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要点归纳如下.
一、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首先,对于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管道安装资质转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0%.在进行资质转让纳税筹划时,应当考虑先对其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然后再计算管道安装资质转让所得,进而计算管道安装资质转让应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存在2008年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则直接进行管道安装资质转让会更加合理.
其次,对于居民企业和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考虑先将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再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然后再进行管道安装资质转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税.
另外,对于非居民企业的管道安装资质转让,应当以首次投资时的币种计算管道安装资质转让所得.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二级资质转让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对股份支付的部分不需要计算相应的管道安装资质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对”非股份支付”的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可以很多程度上节省税收成本.但是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比较苛刻,并且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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