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剥离
建筑公司在建筑公司资质转让前先将账面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然后再进行办理建筑资质.关于转增资本,实际上是向投资者先分配利润,再由投资者进行利润再投资,因此转增资本的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属于股息、红利性质.而且建筑公司属于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从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所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部分,应当同方案二中分配利润的情形一样,其中属于2008年1月1日以前的部分免税,属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部分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对该方案的税负进行计算之前,也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将账面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2、只将2008年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对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不作处理.区分这两种情况,假设转增资本时的汇率即为交易发生时的汇率6.586,对建筑资质转让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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