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紧急情况发生后,有重伤人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相关人员。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
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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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力丰电机有限公司
2010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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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伤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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