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场所管理安全要点
1.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电气设备的操作,实行工作票制;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示标志牌。
2.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0区、1区2区和10区、11区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上进行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应事先申报安全、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3.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2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4.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5.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天桥: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5m的防护挡板。
6.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天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2.0m的防护挡板;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的尺寸;跨越轧制线的人行天桥,其间距不宜超过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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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危险场所管理安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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