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
由于锅炉使用单位忽视安全,管理不严,锅炉设备带 “ 病 “ 运行,司炉工不懂操作或违章作业等是发生各类锅炉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锅炉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显得尤均重要。对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主要是实行三项监察制度 : 使用登记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向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锅炉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交验下列资料:
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 安装质量监检报告;
3. 锅炉房平面图;
4. 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 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 1 、 2 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 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 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 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 0.1MPa 的蒸汽锅炉和额定出水压力小于 0 · 1MPa 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司炉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合格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且不得操作高于核准类别 的锅炉。司炉操作证分四类,见表1。
1 | 工作压力注3.8MPa的蒸汽锅炉 |
4 | 工作压力〈0.1MPa的蒸汽锅炉和供热量≤0.7MW的热水锅炉 |
每台锅炉每班持证的司炉工一般可按下列数量配备: (1) 蒸发量《 1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0.7MW) 不少于 1 人;
(2) 蒸发量《 6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4.2MW) 不少于 2 人;
(3) 蒸发量《 10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7MW) 不少于 3 人;
(4) 蒸发量《 35t/h 的蒸汽锅炉 ( 热水锅炉 24.5MW)不少于 4 人。
锅炉房内有多台锅炉的,其持证人数应为每台锅炉人数总和的 70% 以上。
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应重新培训和考试,核发操 作证。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进行一次复审。
锅炉水处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锅炉安 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五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 手续。资格证书类别、允许工作范围及发证机构见表2。
I | ||
II |
三、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定期检验是为了及时发现锅炉设备潜伏的缺陷及管理中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 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锅炉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 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元法进行内 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一般在锅炉检验 合格后校验并尽量在现场校验。压力表装用后每半年至少验一次,检验后应加铅封。
四、其他管理
1. 管理制度
锅炉房应有下列管理制度:
(1) 岗位责任制: 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 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 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 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 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应记录的项目;
(4)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 交接班制度: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 水质管理制度: 应明确水质定期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 清洁卫生制度: 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 安全保卫制度。
2. 运行记录
锅炉房应做下列内容的记录:
(1) 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 交接班记录;
(3) 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 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 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 事故记录。
3. 水质处理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采用锅外化学 ( 离子交 换 ) 水处理方法。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 2t/h, 且额定蒸汽压 力小于等于 1.0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2.8MW 的热水锅炉也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但必须对锅炉 的结垢、腐蚀和水质加强监督,认真做好加药、排污和清洗 工作。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 6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 4.2MW 的热水锅炉的给水应除氧。锅炉水质应符合 GB1576 《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
4. 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获得省级以上 ( 含省级 ) 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从事相应级别的锅炉清洗工作。锅 炉化学清洗资格认可有效期为五年,资格的级别分类见表3。采用酸洗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且每台锅炉酸洗间隔时间不宜少于二年。
C |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
(1) 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 80% 以上,且平均水垢厚度达到或超过下列数值:
对于无过热器的蒸汽锅炉:1mm; 对于有过热器的蒸汽锅炉:0.5mm;对于热水锅炉:1mm 。
(2) 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锈蚀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定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安全监察机构 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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