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
压力容器:用以承装处理具有压力的流体(如食品、化学物品、石化製品等) ,称為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因其常处于高压、高温或极低温状态下,一旦控制失当极易造成很大灾害事故,
一、 压力容器定义 可分為第一类、第二类二种压力容器及小型压力容器,其定义為:
第一种压力容器
1.接受外来之蒸汽或其他热媒来源或使在容器内產生蒸汽加热固体或液体的容器,且容器 内之压力超过一大气压者(1大气压=1.033kg/cm2)。例如,热交换器、蒸煮锅、杀菌锅等。
2.由于容器内之核子反应、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而產生蒸汽之容器,且其容器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例如反应锅(塔)、分馏器等。
3.為分离容器内之液体成分,而加热该物体,使產生蒸汽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过大气压者。例如蒸发锅、蒸馏锅(塔)、萃取塔、蒸发塔、稳定塔、汽提塔等。
第二种压力容器:内存有压缩气体超过一大气压之压缩气体容器,而且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
1.气体压力在2kg/cm2,以上,且内容积在0.04M3,以上者。
2.气体压力在2kg/cm2,以上,容器之内径在200mm以上,且其长度在1000mm以上者。 依据以上定义,各种贮槽(球型、立式、卧式)、运油船舶、货罐车、移动式压力容器等。
小型压力容器:依照内政部颁订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五条规定,合乎下列条件的第一种压力 容器称為小型压力容器:
1.使用压力在lkg/cm2,以下,且内容积在0.2M3,以下者,或是其内径在500mm以下,且长度在1000mm以下者。
2.最高使用压力(kg/cm2,)乘上内容积(M3,)在0.2以下者。
二、压力容器种类
压力容器的种类,可依其型态及用途、灌装的气体及压力容器材料分类:
(一) 依型态及用途分类
1.固定性压力容器:(1)贮存槽:包括有球型、竖(立)型、卧(横)型等。(2)反应器(塔)。(3)加热反应器(塔)。(4)热交换器。(5)蒸煮器。(6)其他。
2.移动性压力容器:(1)船舶油轮。(2)铁路货罐车。(3)运油卡车、货罐卡车。(4)可搬移性压力容器:包含500公升以上的大型容器,5~500公升的中型容器,5公升以下的小型容器。
(二)依灌装的气体分类 1.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时之爆炸限度其低限在10»¥下,或与空气混合时的爆炸限度,
其上限与下限之差在20»¥上。包括:(1)压缩气体:如甲烷、氢,水煤气、一氧化碳等。(2)液化气体:如丙烷、乙烷、丁烷、丙烯、乙烯、丁二烯、氮化乙烯、液化石油气、氰化 氢、硫化氢、气化甲烷、氨等。(3)超低温气体:氢气、冷媒等。(4)溶解气体:乙炔气体(电石气)。
2. 毒性气体:容许浓度在200PPM以下者。如二氧化硫、氯气等液化气体。 3.非燃性气体:有氮、氬、氦、二氧化碳等压缩气体。 4.助燃性气体:有氧、空气等压缩气体。
叁、压力容器检查 锅炉及压力容器(小型锅炉以外)及第一种压力容器(小型压力容器以外)的检查,分為焊接检查、构造检查、重新检查、竣工检查、定期检查五种,以下分别叙述说明:
(一)焊接检查:凡是以焊接製造之锅炉或压力容器,应由製造人,即製造工厂负责人向製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焊接检查。
(二) 构造检查:凡新造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应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检查机构申请构 造检查。如水管式锅炉,组合式铸造锅炉等分割组合式锅炉,及在设置地组合之第一种压力容器,可在安装地筑炉前,向装设地检查机构申请检查。
(叁) 重新检查凡有下列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
1.废用后拟再恢复使用之旧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 2.由国外进口之锅炉或第一种压力容器,申请检查时亦应检附国外製造国之检查证明。 3.经构造检查合格后,未装设而閒置经过一年以上者。 4.迁移装置地点者。 5.经过大改修后致其鼓胴、汽包、炉筒、火室、端板、顶盖板、管板、集管器或补强支撑 等有变动者。
(四) 竣工检查:经过构造检查或重新检查合格后,经取得设置许可证明后即可申请竣工检查,其申请检查程序在该安全规则第六十叁~六十六条有规定之。经竣工检查合格后即发给合格证,其有效期限為一年。
(五) 定期检查:凡经竣工检查合格证之有效期限届满一年后,应申请施行定期检查。
四、压力容器之使用与维护
因為压力容器為高危险性设施,所以压力容器的操作或使用人员,均须依「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维护办法也有所规定,故务须遵照办理,才不致事故灾害的发生。 (一)压力容器之使用
1.操作人员资格 第一种压力容器之操作管理,应设置专任操作人员,其中对锅炉及压力容器之操作人员分為叁级即甲级、乙级、丙级叁种操作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有二人以上时,应指定一人担任主管。主管如有二人人以上时,应分别指定其职务。前项操作人员应负职责,除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悉依本规则之规定。使用人于设置上项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主管人员时,应向当地检查机构报备(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 又操作人员不得兼任第一种压力容器操作以外之工作,但经检查机构认為不妨碍其保全及管理职务者,不在此限(规则第七十五条)。 2.操作人员责任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以具操作知识技能及经验之专责人员担任,并应负责担任有关防止灾害发生事故之责任,凡发现有异状时,应立即采取适当之措施,并应经常注意实施下列事项: (1)确认安全阀压力表及其他安全设备无异状后方予使用。 (2)避免急速、剧烈之负荷与变动。 (3)保持汽压在最高容许使用压力之下。 (4)保持安全阀、释放阀等减压设施之机能正常。 (5)有自动控制装置者应经常注意检验及调整以保持正常机能。 (6)设置冷却水回收装置,应保持机能正常(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 3.使用人员责任
第一种压力容器使用人,对于安全阀及其附属配件之管理应负责维护下列事项: (1)安全阀有二具时,应调节在限制压力下跳开,但经检查后,其中之一应予固定,非经检
查员同意不得变动。 (2)压力表应设法保持在使用中不致振动,且其内部不致冻结或温度不致达到80°C以上。 (3)压力表应在刻度板上易见处标示最高许用压力。 (4)第一种压力容器使用人,或从事其清扫、修理保养业者,遇其工人為清扫修理或保养
需进入该容器内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a.冷却该容器。 b.实施该容器内之换气及安全检查。 c.在该容器内所用之电线,应令其使用可挠性双重绝缘电缆,或具有同等以上绝缘效力
及强度者,且灯泡需设护网。 d.确实隔断与使用中之锅炉或其他压力容器之连络管及电源。 e.人员进入容器内时应另有监视人员,留在人孔旁并保持连络。
(二)压力容器之保养与维护
1.压力容器之保养检查
(1)固定压力容器的保养检查:
a.日常目视检查。
b.定期定点检查:应在预定之测定点测定厚度及内部腐蚀之程度。
c.开放检查:以日常检查及定期检查之结果判断而决定其时间。
(2)移动压力容器的保养检查:
a.灌装时之检查:先就外表之腐蚀、裂隙、溶痕、热影响及变形等加以检查,其他在 灌装时注意检查容器用栓及有无异物混入。
b.覆检时之检查:除灌装时之检查外,并应再為内部检查及耐压测验。
三 压力容器之维护注意事项
1.第一种压力容器:(1)通蒸汽前,管路中的凝结水要充份排除,以防阻塞管路造成超压,确保使用无患。(2)关闭蒸汽之前,先将排气管打开,以防止冷却后发生高真空而损害设备或吸入物品造成堵塞。(3)容器内的内容物不得超过了75¼以免飞溅堵塞排气管造成超压或发生溢流烫伤意外。(4)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过久。(5)经常注意控制仪表、水位等重要控制项之变化。(6)安全释放装置须经常检查,调整保持灵活作用。 2.第二种压力容器:(1)使用一段时间,需再检查容器耐压及其他试验。(2)容器之内容物排除后,应清洗或排气,以防止產生腐蚀或爆炸危险。(3)安全设备的安装及维护要注意生銹或不灵活现象,导管变形时,应立即更换。(4)安装时应注意底部排放口设置位,须使内容物容易排出,并且能完全除尽。 第十章 物料储运的安全
一.物料储运原则
(一)物料要计划储存:
1.无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储存工作,都应当做得整齐有序,随意堆放物品,最易造成人员及物品之损坏。应注意不可阻碍紧急时需用的设备;如火警警报器、灭火器、急救设备、太平门梯及通道、电灯开关及保险丝盒等。
2.车行道的宽度,应较最大车辆的宽度大1公尺。厂内通道应维持清洁,并禁止在通道上装卸货物或堆放物品。
3.若在同一地区堆存同样物品,可在附近墙上按水平划出限制堆积之高度,既可使地面正常负荷,也可避免妨碍消防设备。
(二)容器及盛具的堆放:
1.堆积袋装物品时,开口要向内。在堆积至1.5公尺左右时,应收减一圈,然后每隔1公尺收减一圈。取袋时应由最上层先取,不可由任何一角取起。
2.短小的柱状物或管子,应当放置于特别设计的架子上,应注意该处地板的最大负荷能力。
3.金属板普通都有很锐利的边缘,所以在搬动时,一定要用皮垫垫住手掌,或戴用皮手套。
4.圆桶在横卧堆积时,应堆成锥形,最下一层约两边应用斜形木块楔垫,以免滚动。
(叁)危险物品的储存: 1.易爆固体:
(1)存放大宗化学品、碎粒状物品或粉状物品,极易发生火灾及爆炸。许多物品在固体时不曾爆炸,但若变成粉末时,很快就能燃烧。如碳粉、肥料、金属粉、胶粉、石腊等。
(2)避免爆炸混合物的形成,将粉尘的数量儘量减少,或加入足够空气稀释之。
(3)安装除尘装置,可以防止爆炸之危险。粉状物的爆炸,大都是连续地,最初或许甚微,但积尘受震而飞扬时,很可能形成第二次的爆炸,如此继续扩大以至毁灭。
2.危险液体:
(1)存放化学液体之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并以自然通风為原则。
(2)储存挥发性液体的储桶,避免放置在露天太阳直晒的地方。蒸发热可使液体膨胀,内压增加,造成外洩及火灾爆炸。
(3)危险物品的储槽,以设置在室外為佳。其底部应有斜度。
3.气体钢瓶:压缩气体钢瓶应直立于地面,所有钢瓶均应以链或绳固锁于墙上、柱上成其他固定物体上。若瓶中装有可燃气体,不可将之置于易燃物近旁或大太阳直晒下。
(四)危险物品储存安全原则:
1.依物料之性质分类储存。2.通风设备要良好。3.采光要适当,但不可照射光线之物品不在此限。4.要有良好的防火、防爆之安全装置。5.要有储存危险物品的标誌。6.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7.订立安全规则及实施安全训练或演习。
二.储存事故发生的原因
储存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归纳為下列几项:
(一)不安全的环境:如通风不良、阳光照射、温度太高等。
(二)不安全的动作:如储存时物料相互撞击、压力过大等。
(叁)堆积方法错误:如倚靠支柱存放,或在走道上存放物料等。
(四)超重存放:如超过建筑物或地面之负荷能力、堆积过高等。
(五)未设置安全装置或警告标誌:
三.搬运事故发生之原因
一般而言,因物料搬运所造成的伤害事故,究其原因可以归纳為两大项: (一)不安全的状况:1. 工作场所的规划及管理不当。2. 搬运的场所及路线不良。3. 物料堆积不当。4. 使用不当的搬运工具或设备。5. 搬运工具或设备故障或有缺陷。 (二)不安全的行為:1. 搬运方法错误。2. 安全装置失效或失修。3. 装载或卸下物料时,末使用警告标誌。4. 末使用个人防护用具。5. 不安全的放置、混合或结合。
四.搬运事故发生之防止
(一)人力搬运的安全:
搬运物料所发生的伤害中,以不安全的习惯居多,及末使用适当的防护装具等。一个人继续不断的反覆举重,则此项工作重量的限制,男人约為20kg,女人减半為10kg。
1.防止手伤害的方法: (1)注意查看材料有无破裂斑痕、不规则的锯齿形边缘,或光滑的表面等。
(2)切实抓紧搬运的物品。
(3)手指不可放在可能被挤压的位置,特别在物品放下时,更须注意。
(4)搬运木材、管子或其他长条物品时,不要把手放在两端,方可避免手的伤害。
2. 防止腿部伤害的方法:
避免脚及腿,就是穿戴防护装具,如安全鞋、足面保护罩等。可减少脚的伤害。
(1)搬运物品以前,应该确实注意两脚站稳,身体保持平衡。
(2)切实握紧所搬的物品。
(3)提起或放下物品时,儘可能使两脚靠近所搬之物品,留心不使两脚放在物品下方。
(4)如果必要将物品搬移,应该注意经过的路上是否有障砖。
3.防止头部等伤害:
当解开綑扎箱匣的铁皮或铁丝时,应特别注意,不要使铁皮或铁丝的弯头弹,伤害面部或身体。必要时,应戴安全眼镜、口罩或其他安全装具。
(二)两轮或四轮手推车、堆高手推车、动力平台车及特殊用途的高架手推车等,操作人员均需穿戴手套及安全鞋。操作搬运物料时要注意下列安全事项:
1.重的物品置于下面,使重心儘量在底部。
2.搬运物品放在车约前端,以便车轴负荷重力,不使拉手吃力。
3.搬运物品必须妥置,不使滑溜以防中途跌落,高度绝不可妨碍视线。
4.应让车身负荷所载物品的重量,操作人员只需保持车身之平衡并向前推进。
5.不要拉车后退。
6.当下坡时车辆应在人之后。
7.在安全速度下推动车辆不可推车跑步并随控制车辆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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