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最近,中国游协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召集了全国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座谈会,根据参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特向中国游协的诸位会长提出以下建议,望给予协调解决:
一、鉴于我国游乐设施是1980年起步,1982年产品进入公园、游乐园,在游乐设施生产制造二十一年后,国家出台设备使用年限规定。由于先有产品,后有法规,这个不争的历史事实,在国家局下发53号文后出现了拒检等错误理解文件精神的情况,给使用单位的运营造成困难。认真理解34号文件的内涵,吃透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十分重要。
希望国家质检总局能从政府的层面对所发的53号文做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以免使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游乐设备制造商对53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希望中国游协能向国家局反映我们这个诉求
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及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规定整机和关键零部件最低的设计使用年限,是在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基础上,合理地利用、使用游乐设备,最大限度发挥设备资源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充分发挥游乐设施的功能,对制造商提出的基本要求。我们认为34号文件《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实施前后,制造商在使用说明书上不注明设备使用年限,应该说设备是按无限使用寿命设计的。即便这样,制造商按照53号文件的要求,应该主动对设备的使用年限进行确认,并且为使用单位提供设备使用年限的设计依据、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认定方法,以供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参考。这是制造商应承担责任和义务。
希望中国游协发挥行业领导作用,要求游乐设备制造商100%贯彻执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试行)》、GB 8408-20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及53号文件规定和要求。鼓励制造商应用新技术,科学的累计设备实际运行的时间,对新的游乐设备和已经出厂的游乐设备进行新技术应用和改造,以保证游乐设备在使用年限内的安全运行。
三、成立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安全评估机构和检验机构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指示:发展和建设都是为了人民,而最重要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它也让我们认识到一个政府最大的责任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中国游协应发挥领导行业的作用,全面贯彻总理指示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为基础,出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标准,规范企业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行为,建立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安全评估机构和自行检验机构,配合质检总局完成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的监察责任。
1、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管理行业,减轻质检部门监管压力,建议中国游协吸纳保险公司组建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安全评估机构和自行检验机构,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个途径,有利于落实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有利于开展相关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工作。
2、安全评估机构依据制造商提供的游乐设备使用年限的设计依据和使用年限的认定依据,以及使用单位的设备实际运行的情况,为使用单位出具设备剩余使用年限的认定报告,作为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依据。
3、对于制造商已经不存在的设备,为了保证设备的本质安全,应该重新确认一个负全责的单位,建议由安全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可以重新投入运营或者必须进行大修、改造。对于必须进行大修、改造的设备可以交由敢于对设备安全负全责的单位承担。
4、安全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建议使用单位对技术落后,设备的生命力不强的设备,更新淘汰或进行改造。
5、鉴于总局的检验机构承担的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向由制造商、使用单位全面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开展监督验证性检验方面转移,全面自检质量显得非常重要。建议中国游协的安全评估机构和检验机构承担起全行业游乐设备全面自检质量的责任,对所出具的自检报告负法律责任。
四、根据53号文规定,需要确认使用年限的设备数量较大,并且需要联系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进行评估、维修、改造来确认继续使用年限,现在制造单位的生产任务大,无法保证立即完成53号文规定的设备评估、维修,况且对需更换的配件制造加工也要有一定周期。所以请中国游协与质检总局联系,需要给53号文规定的时间一年左右的缓冲期为宜。
张静
201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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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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