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局有这些类型设备的生产单位(部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的构成和要求
3 职责
全局使用有特种机械设备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内容要求,对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工作负有直接的责任;安全生产科技部负责对全局特种设备的定期年审检测联系和对各单位安全使用这些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与考核。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起重机械、锅炉
4.1.1 电梯
a) 电梯是用电力托动运送乘客的固定设备,是一种频繁启动、制动和升
b) 除了对电梯重要部件的机械强度和安全系数要求特别高外,电梯还应设有防止一切危及人身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保护系统。
该系统包括:超速保护装置,撞底缓冲装置,电梯超载上下极限工作位置时切断控制电路的装置,对交流电梯设交流电主电路切断电路装置,断线保护装置,电梯端站缓冲装置,层门锁和轿箱慢速移动措施等。
c) 衡量电梯基本性能的主要参数为电梯额定载重量,电梯额定速度、电梯提升高度以及电梯平层准确度,严禁电梯超载运行。
4.1.2 吊车、行车
a) 吊车、行车是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起吊、下降或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是现代生产的重要设备,由于其工作特点是把物体提升并在一定范围内搬运,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所以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都必须符合劳动部劳安字[1991]号文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b) 吊、行车的吊钩、纲丝绳、起重用焊接环形链、卷筒、制动器、制动轮等主要零部件须在使用中及时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性能,如发现性能异常,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
4.2 锅炉
4.2.1 锅炉由锅炉本体和燃料设备组成,其作用是将燃料在炉中燃烧放出的热能传递给锅炉内的水,使之成为有一定压力和温度的蒸汽和热水,是长期处于高温高压状态下工作的特殊设备,我局对锅炉的安装、运行及管理按国务院外事办公室2年产月底日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具体条件如下。
a) 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
b) 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
c) 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d)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司机或司炉工守则。
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设备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作业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e) 起重机械、锅炉应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设备及人身事故报告。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f) 应按要求并订立制度,经常检查起重机械、锅炉,包括年度检测、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由安全生产科技部与地区劳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部门联系特种设备检测事宜,每两年对在用的行车,每年对在用的电梯、吊车、锅炉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修理,并须合格才能使用。其中负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提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对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停炉的锅炉,点火前应全面检查一次。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应做全面检查。
g) 起重机械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坏。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坏。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常情况。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h)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到上列检查。
i) 起重机械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停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轨道的安全状况。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4.2.2 检查发现起重机械、锅炉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2.3 必须每年向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锅炉安全技术检验,更换机械、锅炉准用证。
4.3 氧气瓶、乙炔瓶
4.3.1 生产所需要使用氧气瓶、乙炔瓶要检验合格,着色正确、名称醒目、储存运输符合规程要求。
4.3.2 储存气瓶仓库周围不准堆置可燃物品,不准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准吸烟,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爆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4.3.3 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品的型板,堆叠的高度不准超过计划1.5米。
4.3.4 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氧气瓶内不得全部用尽,剩余压力不小于2个大气压。
4.3.5 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4.3.6 装有氧气的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
4.3.7 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4.3.8 各种气泵(滤油真空泵、汽车喷漆机等压力泵)都必须在额定压力下运行,不得超压力使用,对压力释放装置必须在每次使用前检查保证符合要求,每年应对压力泵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必要时应修理,修理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报废,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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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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