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条件
1 必须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尤其2003年后购置的新机)、型式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2 大修后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大修出厂合格证。
3 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验站检验合格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和颁发安全准用证(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
4 主要机械应执行专人负责制;大型重要机械应执行机长负责制;机械使用应定人、定机、定岗,持证上岗。
5 应建立机械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应挂牌(规格标牌、责任人和机组人员、安全准用证、性能表等)使用。
6 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必须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装置可靠。
7 行走的塔机轨道必须按标准验收合格(纵横方向倾斜度不大于1/1000);固定塔基基础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砼强度等级不低于C35,表面平整度偏差不大于1/1000)。
8 接地必须良好可靠符合标准要求,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机坑、轨道排水畅通(排水孔或排水沟),大车行走碰尺和止档设置符合标准要求。
9 塔机上应有备用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清扫工具、运行记录本等,应悬挂安全准用证和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司机室应贴有司机或机组人员名单、起重性能表。
10 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包括变换工况、基础或轨道批准验收资料、安装告知、安拆过程检验记录、安装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整机安装后自检报告书、验收检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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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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