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规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专职或兼职从事管道设备、运行、技术安全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维护人员(以下简称操作人员)。
本大纲适用于以下人员的考核:
(一)工业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长输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第三条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划分为6个级别。级别划分及允许操作的压力管道级别如下:
(一)Ⅰ-1级,允许操作工业管道的级别为GC1、GC2、GC3;
(二)Ⅰ-2级,允许操作工业管道的级别为GC2、GC3;
(三)Ⅰ-3级,允许操作工业管道的级别为GC3;
(四)Ⅱ-1级,允许操作公用管道的级别为GB1;
(五)Ⅱ-2级,允许操作公用管道的级别为GB2;
(六)Ⅲ级,允许操作长输管道的级别为GA1、GA2。
压力管道管理人员不分级别。
注: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定义及其级别划分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具有相关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知识;
(四)长输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技术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并且具有3年以上(含3年)长输管道运行工作经历;
(五)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文化程度,并且具有2年以上(含2年)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体工作;
(三)具有相关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知识的操作技能;
(四)工业管道Ⅰ-3、Ⅰ-2级操作人员应眼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工业管道Ⅰ-1级操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半年以上(含半年);
(五)公用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1年以上(含1年);
(六)长输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在本岗位从事相关操作实习2年以上(含2年)。
第六条 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考试内容按本大纲附件A、附件D的规定;长输管道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G、附件H的规定。
第七条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考核分为理论知训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考试内容按本大纲附件B、附件C、附件E、附件F、附件I、附件J的规定。
第八条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各部分知识所占例如下:
(一)基本知识,占30%;
(二)安全知识,占30%;
(三)法规知识,占40%。
第九条 压力管道操作人员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本知识,占4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法规知识,占20%。
第十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大纲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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