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要点
1. 操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a. 应具备机械和电器操作知识,身体健康;
b. 应熟悉电动葫芦结构,使用性能,安全规程及说明书等;
c. 操作者要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操作
a.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吊拔埋置物及斜拉斜吊等;
b. 电动葫芦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d. 作业地点昏暗,无法看清场地和被吊物。
3. 操作守则
a. 每班作业前应按下表作日常检查:
检查项目 | 要 求 |
作业地点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 |
按钮装置(手电门) | 起升、下降、左右运行动作应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得动作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时,限位应准确可靠 |
吊钩装置 | 吊钩在圆周360°与垂直180°范围内应转动灵活,滑轮转动时无卡阻和碰擦,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钩口闭锁装置正常 |
钢丝绳 | 按GB5972中2.4.1.1条进行日常观察 |
制动器 | 起升、下降及运行的制动应灵敏可靠 |
导绳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 动作正常,安全可靠 |
b. 不得利用限位器停车,不得在吊起重物时调整制动器、进行检查和维修。
c.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段行程试吊再以最小高度吊运。吊重运行时不得从有人的上方通过。
d.
无下降限位器的电动葫芦,在吊钩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
3
圈以上安全圈。
e. 不得拆改电动葫芦的安全装置。
f. 使用中如有异常响声,应遵循先停车,后检查,排除故障后再开车的程序。
4. 对使用单位的要求(详见ZBJ80013.7—89标准中“3.2.2”)
a. 用户必需每年申报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b. 用户必须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c. 用户如有特殊使用要求,欲改装则须经过制造厂同意,并报请有关劳动保护部门批准。
d. 用户必需对本单位的电动葫芦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电动葫芦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地点及启用时间;安装、试车检验纪录;日常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记录;设备和人身事故纪录;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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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电动葫芦安全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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