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一般安全操作要求
1、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起重工)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号或手势)进行操作;操作前必须鸣号(铃或喇叭)示意;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以致引起事故时,有权拒绝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操作时,对其他人员发出的危险信号,司机也应采取制止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
2、施工中,如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的风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起重工作,并将臂杜降低到安全位置。
3、新到、修复和新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应遵照《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和试吊,并经过主管机务人员和操作人员共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起重机各部机件,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拆换或变更;如因工作需要临时加长臂杆或接高塔身时,都应提出改装方案和安技措施,经主管技术部门批准,并按上一规定进行试验或试吊。
5、动臂式起重机起重时,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原厂规定,无资料可查时最大不超过780;如需超过780,须与有关人员研究,订出安全措施,学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起吊。
6、不同型号和不同规格的起重机械设备,按其出厂具体规定装设的高度限位器、变幅指示器、幅度限位器、转向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都应齐全可靠。
7、各种起重机机械设备不准超载;如必须超载时,须与有关人员研究,订出安全措施,学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起吊。
8、严禁用各种起重机械进行斜吊、拉吊;严禁起吊地下的埋设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以免机械载荷过大,而造成事故。
9、严禁各种起重机吊运人员用手抓吊钩升降,以防起重系统突然失灵而发生事故。
10、在起吊和落吊的过程中,吊件下方禁止人员停留或通过,以防物件坠落而发生事故。
11、起吊的构件应绑扎牢固,并禁止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如起吊零星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捆绑牢固;构件吊起后转向时,其底部应高出所有障碍物的0.5米以上。
12、吊运的构件放置时,要注意地面的平整,防止歪斜倾倒。
13、起吊构件时,吊钩中心应直通过构件重心,构件吊起离地面20—50CM时必须停车检查。
(1)起重机的稳定性
(2)制动器的可靠性
(3)构件的平稳性
(4)绑扎的牢固性
14、起吊构件必须拉好溜绳,构件起落、转向速度应均匀,动作要平稳,不准紧急制动;转向时,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注视吊钩的上升高度,防止升到顶点,因限位器失灵而造成事故。
15、风雪天气工作,为了防止制动器受潮失效,应先经过试吊,证明制动器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16、起重机在运行中,如遇紧急危险情况,应立即拉离紧急开关停车;在降落重物过程中,卷扬机制动器突然失灵,应采取紧急措施(即将重物稍微上升后再降落,再稍微上升,再降落,这样多次反复,将重物最后安全降落)。
17、起重机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18、如用两台起重机抬吊构件时,必须统一指挥,两机载荷分配应合理,动作须协调;吊重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起重量的75%,单机载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起重量的80%。
19、必须经常检查钢丝绳接头和钢丝绳与轧头结合处的牢固情况。轧头有螺帽和压板的一面应在靠钢丝绳长的一端,以免松动、脱落;确定轧头的规格、数量和间距,并根据钢丝绳的直径按标准排列;机械运行中禁止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以防发生事故;通过滑轮的钢丝绳不准有接头,以防通过时被卡住。
20、钢丝绳的规格、强度必须符合该起重机的规定要求。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应在卷筒上保留三圈以上,以防钢丝绳末端松脱;钢丝绳的磨损或腐蚀,如超过平均直径10%和在一个节距内的断丝根数多于规定时,应更换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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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起重机械一般安全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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