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采购、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2.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改装与维修保养
2.1 锅炉、压力容器的购置
2.1.1必须在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室签发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厂家必须提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室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
2.1.2压力容器在交货验收时,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要求进行检验;
2.2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装和维修保养;
2.2.1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装和维修保养必须选定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室签发资格证的单位。
2.2.2必须要求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改装和维修保养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室备案,方可允许施工。
2.2.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装和维修保养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生产设备调度中心会同安环部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2.2.4安装、改装和维修保养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资料,在峻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移交设备部存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
2.2.5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装和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3.1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3.2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前,由设备部会同安环部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室进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3 锅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管理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
4.设备部应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技术文件和资料;
4.2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4.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4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上报公司设备部;按期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6.使用压力容器的车间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7.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8.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年限检验;
9.设备部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安全检查制度;
10.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室办理注销;
11.一旦发生设备事故,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公司领导;
12.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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