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态物料静电防护措施
控制烃类液体灌装时的流速
灌装铁路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1)计算
VD≤0.8 (1)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D-鹤管内径的数值,m。
大鹤管装车出口流速可以超过按式(1)所得计算值,但不得大于5m/s。
灌装汽车罐车时,液体在鹤管内的容许流速按式(2)计算
VD≤0.5 (2)
式中V——烃类液体流速的数值,m/s;D——鹤管内径的数值,m。
在输送和灌装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
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入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
烃类液体中应避免混入其他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杂质如水等。并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和管道中的积水。当管道内明显存在不相容的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
在贮存罐、罐车等大型容器内,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
当液体带电很高时,例如在精细过滤器的出口,可先通过缓和器后再输出进行灌装。带电液体在缓和器内停留时间,一般可按缓和时间的3倍来设计。
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2。
液体电导率
/(S/m)液体容积/ms
<1010~50(不含)50~5000(不含)>5000
>10-81112
10-12~10-8232030
10-14~10-124560120
<10-141015120240
注 若容器内设有专用量槽时,则按液体容积<1×10m3取值。
对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min以上。
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有条件时应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
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上所用合成材料的绳索及油尺等,其单位长度电阻值应为1×105Ω/m 1×107Ω/m或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分别低于1×1010及1×108Ω·m的静电亚导体材料。
在设计和制作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装备时,应优先采用红外、超声等原理的装备,以减少静电危害产生的可能。
在可燃的环境条件下灌装、检尺、测温、清洗等操作时,应避开可能发生雷暴等危害安全的恶劣天气,同样强烈的阳光照射可使低能量的静电放电造成引燃或引爆。
在烃类液体中加入防静电添加剂,使电导率提高至250pS/m以上。
当在烃类液体中加人防静电添加剂来消除静电时,其容器应是静电导体并可靠接地,且需定期检测其电导率,以便使其数值保持在规定要求以上。
当不能以控制流速等方法来减少静电积聚时,可以在管道的末端装设液体静电消除器。
当用软管输送易燃液体时,应使用导电软管或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管,且在相接时注意静电的导通性。
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容器的清洗过程应该避免可燃的环境条件,并且在清洗后静置一定时间才可使用。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液态物料静电防护措施》
文章链接:https://www.scworui.com/41859.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