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备电源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拉大的电力供需缺口,给自备电源系统搭建了一个施展“才华”的天然空间。然而,由此也带来了许多令人悚目惊心的安全隐患、甚至事故!近期以来,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媒体对电力供应中断期间,部分企业或用户“东拉西扯”造成自备电源对公共电网反送电、酿成人身伤害事故屡有报道。在2006年和2007年两度发生拉闸限电前夕,各地各级电力供应和监管机构也屡次公告,凡具有自备电源的企业与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行业技术规定,限时到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纳入安全管理,防止自备电源向电网反送电。然而,个别自备电源用户对电力供应和管理部门的苦心警示置若罔闻,一旦因自备电源向电网反送电,造成用户人身事故,自备电源单位对事故讳莫如深,电力供应单位也怕“引火烧身”,惟恐避之不及。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仅电力工作者要高度重视,我们广大自备电源用户也应该深思。
加强自备电源用户的技术管理
1)自备电源开关(断路器)和工作电源(市电电源、公共电网)开关要分别独立设置,用户千万不可为了节省费用合二为一;自备(工作)电源运行期间,自备(工作)电源系统与工作(自备)电源系统之间,在各方面至少设置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如:设置一组隔离开关(即通常所说的设置一组隔离刀闸),并拉开该组隔离开关,这是杜绝自备电源向电网反送电的重要技术环节。
2)应通过技术措施保证工作电源开关未退出运行,备用电源开关不能投入运行。或者备用电源没有退出运行,工作电源不能转入运行状态,对手动操作的开关设置机械闭锁,电动操作的开关要设置电气或逻辑闭锁,如:备用电源开关的合闸回路串接工作电源开关的常闭辅助接点来实现。
3)为了保障负载安全运行,一般情况下,备用电源应在建立额定电压后,逐路恢复用电设备运行,禁止备用电源带负荷零起升压。
4)为了缩短供电中断时间,可以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或者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但市面上的此类设备质量参差不齐,要选择质量有可靠保障,并经过电力产品技术监督权威部门认可,可以入网运行的产品,以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
5)设置了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在工作电源、备用电源都不具备运行条件时,要保证任何一路电源开关不会自动合闸,但任何一路电源具备运行条件后,也只有通过人员操作才能投入运行,以防设备突然加压对在负荷回路进行其它工作人身的威胁。同时要设置工作电源、备用电源电压监视装置。
6)备用电源要有足够的容量,相对总负荷还要有一定的冗余度,以保证大容量负荷顺利启动。
7)若因负载回路短路或其它短时不能消除的故障而引发电源失去时,要保证备用电源不会自动投入运行,以防事故扩大。
8)一路负载只可设置一个备用电源,不可设置几路备用电源,以杜绝非同期并列造成电源设备损坏!
9)备用电源的保护装置要科学合理,保护动作值不要设置过大,以保证自备电源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1O)自备电源投入运行前、后要及时通报当地的电力生产调度机构,以利于对突发事件的处理。
11)要对有自备电源和备用电源的用户进行安全检查,认真清理自备电源的使用情况,认真审查用户自备电源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申请、验收程序,是否采取了必须的机械闭锁防止反送电措施,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完备,用户值班员是否执证上岗,确保用户值班员工的上岗资质和能力等。对不具备安全用电条件的用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用电管理人员定期对自备电源用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特别是对不安全因素,要限期抓紧整改,对违反《自备电源客户用电协议》的,应及时制止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作好记录。
12)电网管理机构要把握住用户自备电源的安装、并网、运行关,严格执行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凡有自备电源(备用)电源的用户,在投入运行前要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签定协议,必须装设防止向电网返送电的安全装置(如闭锁装置等)。凡需并网运行的电源必须依法与供电企业签定《并网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13)加强对有自备电源和备用电源用户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备的用户档案资料,在电气一次系统图和线路图上有完整的体现。依法监督用户认真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指导用户建立健全产权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和运行台帐等基础资料,制定相关的制度,确保自备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正确投停。
14)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进行危险点分析,认真做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技术措施。需要停电的工作,特别要断开有可能倒送(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对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必须挂短路接地线,在工作地点两侧必须挂短路接地线,从而切实防止发生返送电造成的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
强化法制教育
首先,公共媒体和电力新闻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的宣传,让大型用户理解“多家办电、一家管电”的道理。供电部门要和有自备电源系统的用户签定供电合同,以确立违约责任。所有未经供电企业同意而擅自接入(供出)的电源或自备电源以及其它电源私自并入电网的,均属非法行为,必须严厉制止。其次,重要用户和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当明确重要用户接入系统方案、供用电双方的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配置、供电中断情况下的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等内容。还有,重要用户和供电企业在并网调度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网条件、并网方式、负荷管理、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应急处理程序、有效通讯方式、重要用户运行值班人员资质要求和安全责任等内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重要用户安全供用电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查处违法供用电行为。
结论
由于我国经济持续的快速发展,电力供应在一些时段内还难以满足广大用户的理想要求,这就要求供需双方相互配合,共度“难关”,共同奔向柳暗花明的明天。
建筑资质代办咨询热线:13198516101
版权声明:本文采用知识共享 署名4.0国际许可协议 [BY-NC-SA] 进行授权
文章名称:《加强自备电源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文章链接:https://www.scworui.com/41587.html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建筑标准规范、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