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培训教学教案
一、培训对象
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二、培训目的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工人入井的有关规定;掌握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检修质量标准;熟练掌握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安全操作技术,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3、熟悉煤矿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遇到险情能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治事故发生。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5、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90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井下电焊工安全责任制。
(二)煤矿生产技术
1、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三)矿井供电系统及采区供电安全
1、矿井供电系统
2、采区供电安全
3、井下电气设备的完好标准及检修质量
4、杂散电流
5、“三专两闭锁”
(四)采区电网保护
1、漏电保护
2、过电流保护
3、保护接地
4、综合保护装置
(五)矿用电缆与电缆连接器
1、矿用电缆
2、矿用电缆连接器
(六)矿井防爆电气设备
1、防爆电气设备的形式及选用
2、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失爆
3、真空开关技术
4、井下隔爆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5低压隔爆开关防爆性能的标准和要求
(七)采掘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1、采煤机的安全使用
2、液压支架和乳化液泵站
3、刮板输送机的安全使用
4、带式输送机的安全使用
5、转载机的安全使用
6、破碎机的安全使用
7、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8、装载机的安全使用
9、凿岩机的安全使用
10、矿用绞车的安全使用
(八)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矿尘防治
4、矿井防灭火
5、矿井水害防治
6、顶板事故的预防
(九)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1、矿工自救与互救
2、现场急救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十五”时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安全生产统计表明: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
一是煤矿事故在工矿商贸企业中最严重。“十五”时期,工矿商贸企业共发生事故68805起、死亡77158人,其中,煤矿共发生事故18516起、死亡31064人,分别占工矿商贸企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6.91%和40.26%。
二是重特大事故多发。“十五”时期,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398起,平均每年发生280起,占全国各类重大事故起数的11%;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214起,平均每年发生43起,占全国各类特大事故起数的36%;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42起,平均每年发生8起,占全国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起数的58%。
三是煤矿职业危害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尘肺病患者达30万人,占全国尘肺病患者50%左右。仅国有重点煤矿每年新增尘肺病患者近5000例,平均每年死亡2500人以上;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至今尚未建立报告制度。目前农民工已成为职业危害的主要受害群体。煤矿尘肺病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四是与世界主要采煤国家安全生产水平相比差距大。“十五”时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1年的5.07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与先进采煤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2005年,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约为美国的70倍、南非的17倍、波兰的10倍、俄罗斯和印度的7倍。严峻的安全生产状况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也影响到社会和谐及国际形象。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6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7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电焊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工作时要遵守电焊工的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2、在井口与井下作业时,必须有编制的专项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操作,并应严格按照规程和安全措施上的要求执行。
3、电气焊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并认真检查劳保用品质量,防止工作时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操作前要检查使用的工具和容器是否完好,线缆有无漏电,容器是否漏气,距离是否够安全距离,灭火器、水、沙子是否都准备好,确认无误时方可操作。
5、操作结束时必须把工具收好,仔细检查是否留下火种等隐患,确认无误时方可离开工作现场。
6、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总结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知识和经验,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煤矿生产技术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煤矿主要灾害治理
1.煤矿“一通三防”工程
通风系统改造。各类煤矿要完善通风设施设备,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重点对国有煤矿中的供风量不足、通风能力一般或困难的矿井进行通风系统改造,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重大隐患,优化通风系统。
煤矿瓦斯治理。各类煤矿要改造和完善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配备瓦斯检测仪器仪表,建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重点对国有煤矿瓦斯灾害较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新建和改造。
粉尘防治与监测系统改造。建立完善煤矿防尘洒水系统,更新或改造老化及损坏严重的防尘设施、设备和管路,建立完善矿井防隔爆设施,配备足够的测尘仪表、粉尘监测监控系统、喷雾装置及个人防护用品。
防灭火系统改造。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要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健全矿井防灭火系统,已经建立但不够完善的要完善或更新防灭火系统及设备。
2.煤矿水害治理工程
受水害威胁的煤矿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统和应急防排水设施,补充完善防排水设备,按区域建立煤矿应急抢险防排水中心;对受奥灰水、老空水和承压含水层水威胁的矿井,建立并实施煤矿地质及水文地质安全保障工程;水患严重的煤矿要配备探放水设备。
3.顶板、矿压、冲击地压治理工程
煤矿要逐步改革采煤方法和采煤工艺,加强支护,完善顶板监测系统,对有矿压、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配备预警预报装备
安全用电作业制度和专业化管理
配电箱和开关箱
施工用电的配电装置是专门用作分配电力装置,它是施工用电中安全技术最集中、最关键电气设备,是安全用电主要环节。
1、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分配电箱与开关箱距离≯30m。开关箱用于控制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3m。
2、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若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3、开关箱应由末级分配电箱配电。配电箱的总回路和分路必须装有明显断开点。
4、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否则应作相应防护处理。电箱设置位置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准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5、配电箱、开关箱制作采用δ>1.5mm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严禁用木板制作。铁质箱体应便于做整体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箱体结构上应附加配置电器安装板和箱门。按规范要求配电箱内电器首先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箱体内。箱内开关、电器安装应牢固`不得歪斜、松动。
连接导线采用绝缘导线,排列整齐不得有外露带电部位。
安装板上必须分别配置专用保护接零工作接零的端子板,每个接线桩≯2根线。
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配电箱、开关箱的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保护接零,保护零线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箱中导线进出线口应在箱体下底面,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成防水弯。
进入开关箱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整个箱体能防雨、防尘、且能加锁。箱子后板应能拆卸,以便于维护、保养、检查。
6、配电箱安装高度、固定式电箱底口距地面<1.5m,且>1.3m。移动式电箱安装高度底口距地面>0.6m且<1.5m,并有固定支架。
7`箱内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电器元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并纳入技术档案资料内。配电箱应编号,表明其名称。用途、维修电工姓名。
箱内应贴有配电系统图,标明电器元件参数及分路名称,严禁使用倒顺开关。
8、电箱内应设置总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9、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10、开关箱中必须装设符合JGJ46-2005标准的漏电保护器。其设置位置应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负荷侧。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l,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0.1S。两级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动作时间均应匹配,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11、电箱内L1、L2、L3、N、PE线必须分色,其颜色分别为黄、绿、红、浅兰、绿/黄双色线。多股线应冷压或烫锡。
12、总、分配电箱输出端宜采用压接和接线柱,开关箱输出端应采用zM14-ZM13插座。
13、电焊机开关箱内应装二次空载降压和触电保护器。
14、电动机开关箱应装带电动机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15、容量>5.5KW动力回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
16、电箱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17、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杂物,保持清洁。且不准挂接其它临时用电设备。施工现场停止作业>1h时,应将动力箱断电上锁。电箱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18、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循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并做到分级分段漏电保护。漏电开关选择有a)单纯起漏电保护功能;b)既有漏电保护同时又具有过电流保护;c)既有漏电保护又有过电流保护及短路保护。对现场使用a、b两种型号时,要配合空气开关(或熔断器)同时使用。
19、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检查、维修一次。
20、电箱接线图详见附图。
现场照明
照明对夜间施工或自然 采光差的场所作业既是工作条件,又是重要安全条件,同时照明既要保证人员安全作业,又要保证照明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1、照明设置:在一切需要照明的工作作业区、作业场所、料具堆场、道路、仓库、办公室、食堂和宿舍等均设一般、局部照明或混合照明,以保障作业和生活安全。
2、照明器具的型式和防护等级必须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质量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室外灯具采用防水型。
3、照明电压
1)一般场所为220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为≯36V。
3)特别潮湿场所和锅炉、容器内为≯12V。
4)手持行灯照明和灯具离地面高度<2.4m隧道通道等为36V。
4、警戒照明设置
对于夜间车辆安全运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包括开挖沟槽等场所,必须按规定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以示警戒。
5、照明配电应单独设置,若与动力配电箱合用时,动力和照明应分路设置,并有漏电保护、过负荷保护。
6、灯具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应作接零保护。
7、采用安全电压照明线路应清晰`布线整齐`接头处用绝缘布包扎。
8、灯具离地高度室外>3m,室内>2.4m,大功率的金属卤化灯和钠灯应>5m。
9、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局部照明。
电气安全管理
1、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领导应重视安全,健全各级安全法规与制度,落实措施,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
2、加强对电气技工管理,电工必须持证上岗,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 合格后方能上岗。
3、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增强全体施工人员电气安全知识,懂得掌握触电急救正确方法 。
4、建立施工现场用电技术资料,检测数据信息库做到每天一巡视,每周一检查,每月一维修,并作好相应记录。
5、使用电气设备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对电气设备(电源箱、电焊机、移动式及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加强管理、维修、保养。
6、电气电网施工时应按临时用电设计要求实施,若有变动应征得设计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完毕后应绘制实际走向平面布置图,其间距应符合安全要求。
7、架设临时电源线,施工现场应专人管理,必须经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发审批单。加强对施工现场电气设备日常检查并记录在案,贯彻并落实安全交底制度。
8、认真贯彻执行电气标准和法规。采取相应的临时用电技术措施:1)加强现场用电管理,和理布局,接入补偿电容器提高功率因数。2)注意平衡施工用电线路三相负荷平衡。禁止一切擅自接线破坏三相负载平衡。
9、做好环境控制,做到周边有警示标志,与高压线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布置应合理,尽量避免布置在潮湿、多烟雾及炎热、高温、周边有导电体及危险品存在的环境中。
10、用电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电气防火措施
1、各电器设备及电线的主要部位应采取相应绝缘保护。
2、装设短路漏电保护装置,线入箱应有明显分断点。
3、电器位置应尽量避开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相应可靠防火措施。
4、配电箱、开关箱四周严禁堆放杂物、易燃品,并应具有二人操作场地,且道路应保持畅通。使用中严禁设备超负荷工作,保证正常运转。
5、正确按器具说明书使用电热设备。施工照明应安全、可靠。
6、电气设备着火,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用黄砂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7、电杆及危险场所用电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8、现场应制订和认真执行防火制度,且配置相应电气灭火设施。
9、高层建筑工地设置专用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水泵,其电源线应专线敷设。
10、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 <http://soft.studa.com>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50cm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井下变压器的接地方式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和发电机 )直接向井下供电
井下机电硐室的要求及采区供电安全
确保井上下供电系统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现就地面变配电所及井下机电硐室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地面变配电所 一、变配电所值班制度 (一)必须设人值守的变配电所 1、35KV 及以上供电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2、6KV~10KV 供电的区域变电所(如风井变电所、井口中央 变电所等)及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电所,运行值班应实行双人三班轮值。 3、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配电所,变配容量在500KVA 以下,应有人24 小时值班。 (二)可无人值守的变配电所 1、6KV-10KV 供电的专用且无高压配电线路、不带有一类供电负荷的变配电所。 2、低压供电变配容量较小,故障时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用电,且较易恢复的配电站。 二、值班员文化水平、专业素质及岗位职责要求 1、变配电所值班电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变配电所值班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电力调度命令和本单位分管供电领导的指示,熟悉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电力调度规程(某市供电总公司)》、《事故处理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及值班制度。 3、熟悉本所电气接线和运行方式,熟悉电气设备的作用和性能,二次回路(继电保护、计量指示仪表)的原理,继电保护的方式、定值、保护范围及各级熔丝配置容量。 4、严格按照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具备进行倒闸和事故处理的能力。 5、正确执行工作票制度,审查工作票内容,认真履行工作许可手续,负责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表示牌和装设遮拦),指明设备带电、停电范围,向工作人员明确交代安全注意事项。负责检查验收并签认检修设备的工作质量,做好设备投入或检修工作。 6、掌握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认真执行设备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并认真记录,及时汇报有关人员。按时抄报电压、电流、负荷电量、主设备温度等报表,做好用电负荷调整工作。 7、对无人值守变配电所,必须加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配备专职维护电工,负责变配电所的设备维护和设施管理,保持设备完好。维护电工应对变配电所每周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8、实行双人值班的场所,每班至少应有1 名正值当值,并设立1 名值长。 9、各变配电所设班长、副班长各1 名。 三、变配电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2)交接班制度;3)停送电制度;4)要害场所管理制度;5)干部查岗制度;6)停电申请票、工作票.操作票、命令票制度;7)设备管理制度;8)缺陷管理制度;9)巡视检查制度;10)安全活动制度;11)业务学习制度;12)操作规程;13)事故处理规程;1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5)变电运行规程 调度管理规程。 2、图纸资料 1)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 (1)原始设计;(2)设备技术档案;(3)进出架空线路(电缆)技术档案;(4)一次系统图;(5)模拟图板;(6)平面布置图;(7)防雷系统图;(8)接地系统图;(9)巡回检查图;(10)保护定值配置图;(11)电气试验资料、报告;(12)保护整定资料;(13)登杆检查资料。 2)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 (1)一次系统图;(2)平面布置图;(3)防雷系统图;(4)接地系统图;(5)巡回检查图。 四、运行记录 1、有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 1)运行日志记录;2)交接班记录;3)要害场所登记;4)干部查岗记录;5)设备缺陷记录;6)设备检修记录;7)开关跳闸、继电保护动作记录;8)业务学习记录(事故预想、考问讲解、技术问答、规程学习,每月各进行两次);9) 安全活动记录;10)反事故演习记录(每月集体进行四次);11)电气事故记录;12) 电气事故调查报告;13)停电申请票.工作票、操作票统计记录;14)停送电操作记录。 2、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场所 1)巡视记录;2)设备缺陷检修记录;3)工作票.操作票统计记录;4)开关跳闸继电保护动作记录。 五、变配电场所文明生产、环境 1)室内外环境应清洁卫生,物品摆设整齐(一周一次自查);2)室内外通道及巡视路道畅通无阻,门、窗无孔洞,电缆沟无积水,有可靠的排水系统;3)金属构架无绣蚀。 六、综合管理 1、供电专业管理网络健全:有领导小组、安全专管。 2、人员配备符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值班员、地面电工、安全专(兼职)管应持证上岗; 3、设备完好率>95%,缺陷整改率>90%。 4、专业例会按时参加。 5、季节性工作及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保质保量全面完成。 6、资料、档案应规范齐全。 7、两路通讯,一部专用话机,专用话机有录放功能。 8、有应急照明电源自动装置。 9、有事故应急预案。 10、无违章指
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标准和检修质量标准
煤矿机电设备保障
对煤矿提升和运输系统,以及配套的安全保护和监控系统进行改造完善。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架线电机车运输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胶带机运输。对已发生瓦斯动力现象但又尚未升级为突出矿井的高瓦斯矿井继续改装架线电机车。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对煤矿的供电系统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改造和完善。对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井下重要场所无双回路供电的矿井进行更新改造,完善电路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
煤矿安全科技创新工程
开展煤矿重大灾害事故致因机理及动力学演化过程、应急救援、安全经济与管理、长效机制等理论创新研究。开展煤矿重大灾害连续监测、预警与防治关键技术研究,创新适用煤矿安全技术,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工程。建立煤矿瓦斯灾害综合治理技术、煤矿水害防治、煤矿安全监测及信息化技术、煤矿自燃发火综合治理技术、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煤矿安全技术示范工程。
“三专两闭锁”的具体内容及其功能
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矿井供电电网的保护
为了提高使用功率、改善启动性能,矿用电气设备使用电压有10/6.3 kV、0.66/0.4 kV、0.22/0.127 kV等,与经常使用电压多呈Yd关系。新安县电网配电电压为10 kV,对进线要求电压为6.3 kV的煤矿供电时,需增加10/6.3 kV的中间变压器,当容量超过800 kVA时,应考虑中间变压器的气体、速断、过流、过负荷等保护,并在高低压加装开关柜。备品备件要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考虑,并作好矿用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工作。
2 矿用电气设备及运行
矿用电气设备是专为矿井生产的防爆电气设备,与通用电气设备比较而言,对介质温度、耐潮性能、外壳材质及强度、进线装置、接地端子应适应煤矿具体条件的要求,以防止从外部直接触及带电部分及防止水滴垂直滴入。
移动变电站和用电设备应采用橡胶电缆专用接地芯线的保护接地或工作接地,并应配备相应的接地监测系统。电气设备的接地部分必须用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装置相连接,不得将多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3 双电源及切换
针对一类负荷较多的特点,一般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高压10 kV双电源进线一般采用高压开关柜或户外柱上断路器加隔离开关组成环网。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备用,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负荷的要求,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事故或异常切换时,备用电源投入带负荷。对于一类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还必须增设应急电源。常用的应急电源有发电机组(切换时间15 s以上)、蓄电池(切换时间ms级)以专用的馈电线路(切换时间1.5 s或0.6 s)等。
采区变电站电源从地面变电站直供,做到至少两个电源分段运行。采区局部风扇(简称局扇)都有备用扇,做到主备与局备自动切换。主备、局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4 通风负荷的技术措施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动作特性带有选择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断路器、专用线路的“三专”措施进行供电;也可采用装有动作特性带有选择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5 照明设备的技术措施
携带式矿灯、防爆白炽灯、隔爆、防水高压钠灯、车载灯等照明设施是煤矿安全生产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了创造更加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应推广新型照明设备。例如采用锂电池矿灯,重量轻、免维护,并且安全、可靠,使用方便,有效减轻矿工体能。
井下固定照明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剩余电流保护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配电。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风机房、变电站等也应装设隔爆型甲烷自动报警的照明装置,并设应急照明设施。严禁用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矿用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常用为127 V,手灯或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小于50 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5 V。为满足电压需求,需选配好相应电压等级的变压器。
6 电线电缆截面的选择
一般来讲,应按经济电流密度来选择电线电缆。由于经济截面比载流截面大3倍左右,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线电缆截面时,要用允许载流量进行校核。实际上,在选择电缆时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用适当的系数将载流量加以调整,既满足防爆电气规范,又缩小与经济截面的差距。
7 电气检测
为了保证矿用机电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需对设备进行在线检测。采用红外线测温仪可对各种接点、线夹、母线等进行在线检测,通过核查记录,能够及时发现隐患。万能表、钳形表也能对各种电信号、指示仪表进行检测和监视。另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绝缘在线检测分析系统。
8 电气设备的保护方案
进线采用10 kV高压开关柜供电的方案。二次部分采用交流操作的反时限过电流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须装设固定参数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或动作特性可调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剩余电流过大的馈电线路。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一次自动恢复供电系统。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剩余电流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9 技术资料管理
供电企业对煤矿供电前,应协调煤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应运行方式的机电设备统计表。特别是风机照明一类负荷,包括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另外,风机、绞车、水泵、取暖负荷也要求尽量准确,主备标注清楚。供电企业调度人员要对矿方配电设施进行认真的核查,按规范要求签定双电源供电协议,并对煤矿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同时,为全面准确地指导煤矿制订保电预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要求矿方提供《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输配电系统图》等电气部分技术资料在县调备案。
总之,作为县级供电企业,要从不断发生的矿难中吸取教训,结合煤矿负荷特点,积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和矿方机电人员一道努力,保证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电气设备和保护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采掘机械设备完好标准
首先是狠抓落实,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合格率。认真执行质量标准化建设,加强现场质量管理,严格要求各生产班组按质量标准进行作业。为了使达标任务项项有标准、件件有要求,该矿还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从细从严对井下的巷道、设备、峒室精心规划、统一布置,从一条巷道、一台设备、一个峒室、一条水沟、一部皮带、一根电缆等抓起,严格按标准化要求进行落实。同时,加大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力度,在各生产班组中进行工程质量自检、互检、专人检查工作,天天落实、班班验收,处理隐患绝不迁就。
其次是加强各种设备管理,强化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认真落实包机制,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对一些大型设备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重点抓好采掘设备的管理,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
由于该矿采取严格的质量标准化和设备管理,杜绝了采面质量验收走过场、检查留死角、考核看关系的现象,从而全面提高了采面工程质量和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提高了设备运行质量,为安全生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采煤机伤人事故的原因分析 、输送机伤人事故的原因分析
煤矿安全规程》对使用滚筒采煤机的规定
(1)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2)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3)工作面倾角在150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4)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5)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6)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7)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必到返回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8)更换截齿和滚筒时,若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9)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连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矿井发生事故后,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在出现意外灾变事故后报警到救护队赶到实施救援这段时间,矿工的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可以减少事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第一讲 矿工自救、互救
矿工自救,就是当井下发生灾变时,在灾区或受灾变影响的区域的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避灾和保护自己的行为。矿工互救,就是在有效地进行自救的前提下,没有受伤的矿工妥善的救护灾区受伤人员的行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干部、工人都必须学习和掌握井下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
一 自救、互救的基本原则
(一) 矿工自救应遵守“灭、护、撤、躲”四原则:
1.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2. 护: 因事故造成自己所在地点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高,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时,或配用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等。
3. 撤: 当灾区现场不具备抢救事故的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的安全时,要以最快速度,选择最近的路线撤离灾区。
4. 躲: 如在短时间内无法安全撤离灾区时,应迅速进入预先构筑的避难硐室或其他安全地点暂时躲避,等待援救,也可利用现场的设施和材料构筑临时避难硐室。
(二). 矿工互救必须遵守“三先三后”的原则: 1. 对窒息(呼吸道完全堵塞)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
2. 对出血伤员,先止血,后搬运。3. 对骨折的伤员,先固定,后搬运。(三 ). 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的行动原则: 1. 报告灾情。立即电话报告调度室。报告内容:
( 1). 事故性质。将看到的异常现象(火焰、飞尘等),听到的异常声响,感觉到的异常冲击如实汇报。不能凭主观想象判断事故性质,以免给领导造成错觉。
(2). 事故发生地点。
(3). 灾害程度。
2. 积极抢救。
(1). 沉着冷静。
(2). 服从统一指挥,严禁单独行动。
(3). 保障救灾人员安全,避免中毒、窒息、爆炸、触电、二次突出、顶帮二次跨落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3. 安全撤离。
(1)当不具备事故抢救条件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由在场的负责人或老工人带领有组织地撤离危险区域。选择安全条件最好,距离最短的路线撤离。
(2). 戴好自救器。
(3). 遇有溜煤眼、积水区、垮落区等危险地段,要探明情况,谨慎通过。
4. 妥善避灾。 路被冒顶阻塞,在自救器有效工作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时,而无法撤离,应迅速进入避难硐室避灾。等待援救,切忌盲动。
二. 自救器和避难硐室。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
(一). 自救器
1. 自救器的种类。自救器分过滤式和隔离式两种. 过滤式只有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一种.隔离式分化学氧隔离式自救器和压缩氧隔离式自救器两种.
2. 自救器的防护特点.
(1). 过滤式自救器.仅能防护一氧化碳一种有害气体.适用于灾区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大于1.5%,氧气浓度不低于18%的条件下。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还有其他有毒气体和有机蒸气存在时,不能使用这种自救器。当一氧化碳浓度为1%,环境温度为250C、相对湿度为90%以上、呼吸量为30L/min时,有效使用时间可达40min。这种自救器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2)隔离式自救器不受外界气体的限制,所以可以在各种有毒气体及缺氧的环境中使用。如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以及火灾事故时,只要不是受事故的直接伤害,都可以佩戴它脱险,它还可以作为救护队员的备用呼吸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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