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a) 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b) 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6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
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a) 炉膛爆炸;
b)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d)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h) 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j)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k)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3.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4.4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5 其他发电企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5.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2.3.5.2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2.3.5.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3.5.4 其他由发电企业自行认定的二类障碍。
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障碍和异常标准。
2.4 事故(含障碍)归属
2.4.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委托系统外企业代运行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应有产权单位承担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4.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原则上汇总为生产管理单位的事故。代管协议明确规定的,则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 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b) 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3 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4.4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4.5 电网内其他企业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2.4.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等,造成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如果发电企业有过失,则定为一次事故。
2.4.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8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8.1 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掉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2.4.8.2 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上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应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
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3.1.2 发生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各管理型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发生电网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定性为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电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调查参照一类障碍的调查进行。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3.4.2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4.3 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上级管理公司。
3.4.5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b)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c)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d)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 物证、人证材料;
f)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k)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调查报告书
a)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1);
b) 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2)。
c) 火灾事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4.1.2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但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4.2 安全周报、月报
4.2.1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安全周报、月报内容。
4.2.2 安全周报于每周一12:00之前录入;安全月报于每月3号12:00之前录入;一类障碍以上事件简况随时录入。
4.3 月度报告、报表
4.3.1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报告、报表应分别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软件要求填写。
4.3.2 事故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录入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的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报表报集团公司。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安全考核项目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的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6 附则
6.1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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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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