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营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的一切施工项目。
3. 编制依据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部分)(DL5009•1-92 1992-09-01实施)
3.2.《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6-01-01实施)
4. 违章的分类
4.1.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以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4.2.从事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5. 查处违章的原则
5.1.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布线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请风”,做到事实求实严格守法。
5.2.无论因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施工的要求,或完全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可向有关上级领导汇报。
5.4. 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章和明知故犯的人员处以2-5倍金额的罚款,并一律下岗。
6. 常见作业性违章
(1)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将安全帽坐在屁股下,或在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 穿高根鞋、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3)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4)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5) 不服安监人员管理。
(6) 非电工私拉乱接点源。
(7)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
(8)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护器。
(9)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0)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11)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12)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无可靠设施。
(13) 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14) 电焊机二次线、电源线、吊车电缆线过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15) 在金属器或坑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内。
(16)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17) 电焊机二次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18) 高处作业不扎安全带或位将安全带挂在上方牢固可靠处。
(19) 不按规定要求搭设脚手架。
高空作业时,造成高空坠物的恶性事故。
(20)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无可靠防坠措施。
(21) 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22) 酒后登高作业。
(23)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依坐栏杆。
(24) 高处作业时,随手扔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体。
(25)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或空洞附近。
(26)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坠物。
(27)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28) 沿绳、脚手架立杆、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措施。
(29)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30)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设明显警告标识及时恢复。
(31)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未经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32) 擅自搭、拆脚手架。
(33)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34) 上下梯子时面目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
(35)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
(36)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37) 起重机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38)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织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39) 非起重人呀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0) 吊物捆绑、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
(41)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安全措施。
(4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清说起吊。
(43) 歪拉、斜吊。
(44)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置有不牢固物品时起吊。
(45) 氧气瓶、乙炔瓶更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46) 带棱角、刃口的物体未包、垫起吊。
(47)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48) 吊钢板、管排、管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
(4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金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50) 跨越或扶手正在运行的卷扬机等运行设备的钢丝绳。
(51) 将双链条葫芦拆成单链条使用。
(52) 操作链条葫芦时,链条打纽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53)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械。
(54)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55) 转动机构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带手套作业。
(56)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时不戴防护眼镜。
(57)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58)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摸运转中的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59)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60)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61)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的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62) 乙炔、氧气瓶的间距小于5米,乙炔、氧气皮带混用。
(63)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风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64)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6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66)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实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67) 施工现场明火取暖者。
(68)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即对装过油的容器施焊。
(69)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未检查清理遗留物,留下火种。
(70)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71)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堵塞垃圾通道。
(72)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内等处大小便。
(73)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架使用。
(74)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75) 施工现场未做到随做随清、一日一清。
(76) 未经施工部门同意,在厂房内任意打洞者。
7. 装置性违章
7.1. 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定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7.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7.3. 装置性违章的负责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7.4. 常见装置性违章
(1)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措施。
(2)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3)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4)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
(5)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6)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7)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线。
(8) 电焊机接地线与焊接搭接不符合安全规定。
(9) 锅炉房、汽机房、电焊皮线、火焊皮带、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道处无保护措施。
(10)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11)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12) 流动电源无漏电保安器或保安器失灵。
(13) 机动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14)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
(15) 脚手架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16) 脚手架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17)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未装设防护栏或未社安全网。
(18)高处危险作业的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
(19)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20)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21)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告红灯。
(22)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全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23)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4)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25)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26)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太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拴在起重链条上。
(27)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距轨道小于1.5米。
(28)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29)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30)办公室、工具库、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8.指挥性违章
8.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行为。
8.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根据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规范、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决定的违章。
8.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8.4.常见性违章行为
(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的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即使消除事故隐患。
(3)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 无视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5)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6)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7) 专业公司未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8) 专业公司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9)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10)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会议。
(11)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12)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13)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14) 未认真坚持“五同时”原则。
(15)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16)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7)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18)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作业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19)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作业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20) 各施工单位领导人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文明区域进行清理。
(21)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出力运行。
(22)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调查、分析。
(23)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24)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25)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9.文明施工违章
9.1.文明施工违章定义域: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的一切文明施工行为。
9.2.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上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指挥者。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专业公司。
9.3.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通畅,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次类推。重要违章现象从严处罚。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200-400元。整改不力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厂房、各专业工地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应按施工、安全部门划分的区域放置整齐,厂房施工区域堆放的材料设备,除大件外,必须在三天类安装完毕,否则必须撤离厂房区域,或运到指定的堆放点,已整理归堆的设备和钢结构,只能减少,不能增加。新进的材料设备严格执行“三天内安装完的原则”。违反者给予整改一天的处罚,对于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有施工、安全部门统一规划或认可。,堆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路2.5米,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罚款50元,不服从者加倍处罚。
(6)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结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派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7)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措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罚款100-200元,并限期完善。
(8) 文明施工承包区,消防器材由承包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器材情况良好,使用单位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罚款100元。
(9) 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施工、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罚款200-300元。
(10) 现场临时用电和底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罚款100-200元。
(11)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由施工安全部门同意规划或认可,布置要整齐,违者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施工常用共器具应由专业工地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给予一天整改,另罚款100-200元。整改不力或重复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3) 凡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查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项目安监部、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班长均负责相关连带责任,给予50-100元处罚。
(14) 凡项目安监部在施工现场查出的违章行为或违反文明施工条款,专业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班长均负相关连带责任,给予30-8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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