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要点
(一)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进行危险辨识,制定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3.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证》
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
急预案的内容。
7.在紧急状态下(在下列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①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②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等。
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12.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
有缺挡。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而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二)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检查监护人员是否为《作业证》所列监护人员。
2.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扣牢。如监护人员必须长距离移动,则在移动区域下方需设防护网,上方设有可供安全带挂扣和移动的专用钢丝绳。
3.作业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人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带电高处作业和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三)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四)说明
1.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上述规定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高处作业的具体安全要求按《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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