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道路施工安全
跨越道路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跨越道路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建设单位组织联系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办理施工或封锁道路的相关手续。
跨越道路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志、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安全设施,夜间应有反光或施工警告灯光信号,必要时应使用信号或派旗手管制交通。行车道前方应设置限位门架,禁止超高、超宽车辆通行,支架支墩应设置防撞墩加以保护。
(2)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跨越公路架设桥梁时,梁体落位前,应封锁该行车道交通,落位稳定后恢复交通。
(4)应采取防护棚等防坠落设施以防止落物伤及行人和车辆。
(5)施工作业完毕,施工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6)安全设施的具体设置内容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一1999)的要求,并依据“道路施工安全设施设置示例”进行布置。
(7)公路桥或人行天桥跨越铁路时,应做好安全防护。为保证高速铁路列车的安全运行,应确保高速铁路防抛网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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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跨越道路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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