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奖惩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一)凡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防止和避免了严重安全事故的。
4、在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要合理建议而效果显著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不改则予以一定的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有意破坏现场,虚报、瞒报、隐瞒不报或嫁祸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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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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