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监理控制要点
1) 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得施工。
①. 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
②.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
③. 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④. 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3) 起吊物应绑牢,并有防止倾倒措施。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4) 吊索(千斤绳)的夹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过120°。
5)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6)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7) 起重机吊运重物时应走吊运通道,严禁从有人停留场所上空越过;对起吊的重物进行加工、清扫等工作时,应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机操作人员。
8) 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9) 起吊前应检查起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重物吊离地面约10cm时应暂停起吊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10) 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同一重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绑扎时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②. 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的允许起重量。
③. 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
11) 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无法放下重物时,必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除排险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12) 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
13)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管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14) 遇有大雾、雷雨、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作业。
15)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30t及以上的大型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级及以上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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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起重作业监理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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