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格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切实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一、贯彻《条例》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开展安全监理。
早在《条例》颁布之前,我们建管处戴维民主任就已经敏锐地感觉到国家要实行安全监理,因此要求资质科和安全站着手研究在我市开展安全监理的可行性,开创性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我们随即进行了安全监理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安全管理方面对监理的要求、调研监理企业对安全监理的态度和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能力现状。《条例》颁布以后,我们在第一时间组织了由处副主任带队由资质科、安全站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考察组赴上海考察安全监理实施情况,并多次召集监理企业召开座谈会,认真学习《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求监理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做好思想上、组织上的准备工作。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建管处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文件对在我市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要求,以使安全监理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还与安全站联合组织开展了面向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并将安全监理纳入安全站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理检查以及我市创监理示范工程评选活动之中,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安全监理业绩作为他们业绩信用评估的依据之一。去年年底,我们举办了马鞍山市建设监理工作研讨会。“实施安全监理,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如何界定,如何应对和合理规避监理风险”是本次研讨会主要研讨内容之一,与会人员畅谈了对安全监理的认识,集中讨论了监理人员如何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和合理规避监理风险,会上我处安全站负责同志分析了目前安全监理工作形势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领会《条例》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克服两种心理。
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开始推行以来,特别是《条例》颁布实施的前后,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是否承担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我们认为争议归争议,既然《条例》已经把安全纳入了监理的范围,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活动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那么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反之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就要受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在我市贯彻实施《条例》之初,存在有两种心理:一种是认为监理不应当对安全生产活动承担监理责任,从而产生抵触心理;一种是害怕承担监理责任,从而产生畏缩心理。我们意识到这两种心理有一定的代表性,如果任其泛滥,必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们及时地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宣传工作,使那些有抵触心理的同志逐步认识到不能仅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关系就简单的认为监理只需对建设单位负责,要认识到监理的实质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的一项制度,不简简单单的是以民事关系为基础,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在我国监理的部分责任已经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就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们让有畏缩心理的同志认识到只有勇于面对安全监理的挑战,认真研究做好安全监理的措施和方法,加快补充自己的安全管理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规章,大胆地开展监理工作,努力通过自身的作为来消除监理单位和个人的安全风险,才能适应目前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才能求得生存和发展。
通过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和正确引导,我们绝大多数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都能正确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摒弃错误的观点和认识,消除消极情绪的影响,积极投入到安全监理工作中去。
三、健全培训体系,加大学习力度,提高人员素质。
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既涉及政策法规上的正确掌握,也有实际管理上的技术问题,它要求实际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既要有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相关的施工管理经验,还要把专业安全生产知识灵活地运用到施工安全管理中去,并能使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安全监理工作对我们的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由于以往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和要求,监理机构较少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的监理人员虽各自学有所长,且有着一定的施工技术管理经验,但大多对安全生产法规和施工专业安全生产知识了解得还较肤浅,还不能对施工现场每个环节的安全作业有一个全面准确地把握,对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管理要求也需要逐步适应……这一切都严重制约了安全监理的实施。因此必须组织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根据现阶段的安全监理活动中,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所担负的安全职责的不同,安全监理工作的培训要有体系、分层次地开展,强调专业配套,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相结合。对于企业法人和项目总监的培训,注重学习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等政策性的内容,强调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则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工程的专业特点,结合各专业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安全监理培训,使其掌握各类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各项工程设计验算内容等等有关知识,提高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我们主要做到了以下几点:
1、与安全站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监理安全培训。去年开始进行了面向所有在我市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既有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又有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结束后进行了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并且要求每个工程项目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今年,我们将加大培训力度,在现场监理人员人人培训的基础上对各监理企业的行政负责人进行安全形势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邀请司法界人士举办监理责任界定和违法行为处罚方面的专题讲座。
2、要求各监理企业要充分发挥企业特色,结合本单位人员特点、工程特点,积极持续开展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安全管理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强化各层次、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监理工作水平。
3、要求监理人员自觉抓紧学习,强化相关知识,尤其要尽快掌握与《条例》所列容易引起突发和重大安全事故的专项工程相关的安全知识。
4、知识的学习强化积累都有一个过程,在此期间为使安全监理工作落到实处,我们要求各监理单位还应集中本单位安全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人员组成专门机构,对本单位各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工作给予全面指导和协作。
5、要求安全管理人员相对匮乏的企业,从社会上吸收一些具有较丰富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注册人员以快速充实本单位的安全管理队伍,踏踏实实地将安全监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规范监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加大检查力度。
1、规范监理工作。没有组织机构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我们要求监理企业在企业内部建立以法人代表为首的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配备相关人员,形成相关的检查监督制度,并对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要求监理企业编制安全监理规划或在编制的监理规划中包含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的监理细则中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措施。在日常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从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到监理员,层层明确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专职职能部门和项目监理部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特别是检查《条例》明确的施工企业自身的六项安全生产制度,对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序和部位应进行重点监控、适时跟踪,还应积极与建设单位沟通交流,争取业主最大力度的支持。
2、加强部门联动。我们非常重视与本处安全站、监督站、执法中队等部门间的联动协作管理。我们与安全站联合开展安全监理培训,将安全监理纳入安全站日常安全检查范围,安全站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都将安全监理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并邀请资质科派人参加同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资质科。监督站将巡查中发现的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及时通报给资质科。我们在企业及人员年检、企业升级和信用评估等工作中均征求安全站、监督站、执法中队等部门的意见。
3、加大检力度。我们对安全监理检查力度较大,不仅安全站开展了多次检查,而且在我市的监理检查中,已将安全监理纳入其中,并邀请安全站、质监站参加,在检查中我们及时将发现的安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向安全站和监督站通报,要求他们予以监督查处。
4、安全监理与创优相结合。为规范监理行为,促进全市监理企业在监理项目上规范化运作,切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我市在建工程中开展创“监理示范工程”活动,以“示范工程”的示范效应带动监理行业整体的行为规范。为使所评选出的工程能成为监理规范化运作、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的典型并能确实起到示范作用,提高监理企业争创的积极性,我们的争创活动条件严、要求高、程序严密、激励作用明显。“创监理示范工程”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监理企业规范自身的行为,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为推进我市安全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逐步深入,在拟定创监理示范工程实施细则之初,我们就将监理企业安全监理工作开展的情况纳入创监理示范工程考核范围,并且大都作为否定项,如在创监理示范工程综合考评表评分细则中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中至少1 人持有安全培训合格证,否则监理人员岗位资格项不得分;监理规划(细则)中无安全监理内容(组织机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流程)的监理规划(细则)项6分全扣除;未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查的,三大体系审查项不得分等等。在目前实施安全监理还存在较多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将安全监理工作纳入创监理示范工程考评范围,并且大都作为否定项,显示了我们行业主管部门对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实施决心,也给我市的监理行业发出了安全必须监理的明确信号,从一个侧面引导监理企业要提高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精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
今年我们将对《马鞍山市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优秀监理工程师评选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增加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业绩考核内容,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参加评选。
五、完善安全监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理有关的各项法规制度,积极提高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责任意识,并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推进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配套制度,规范安全监理工作,严格界定监理安全责任。
《条例》虽然在第十四条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但监理单位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工作如何到位还缺乏必要的执行和检查依据。政府部门应尽快组织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它规章等依据性文件中补充安全监理的内容,为安全监理的实施提供工作依据和标准,规范安全监理工作。
由于《条例》所处的法律地位,对有关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对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具体审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是否需要施工单位报验及监理检验;施工机械安装后是否需要监理检查验收;施工人员的动火、用电的安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监督等等。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来讲,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很多,隐患时时处处可能发生,怎样界定隐患的“发现”?安全监理究竟监理到那种程度,安全监理与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如何区分,均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细化。
另外,在具体认定的权威性上,应该借鉴其它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建立的同业协会经验,建立起监理工作委员会,由业内专家通过技术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责任认定,才更具有说服力。
2、完善委托监理合同条款,取得建设单位大力支持。
虽然监理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的一项国家制度,监理单位应承担国家赋予的一定的社会责任,应对国家、对社会负责。但监理单位毕竟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委托合同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责、权、利与建设单位的委托密不可分,监理在建设活动中所履行的是建设单位的一部分职责,因此监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应与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所承担的责任相符。而建设单位对目前实施的安全监理制度还不能认同,在行动上还不支持,要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对安全监理予以委托非常困难,更不用说再额外增加一笔安全监理费用了。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出台具体细则,理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责任关系,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赋予监理的责任、权利和利益,使安全监理工作能极大地得到建设单位的支持。
3、完善监理取费制度,增加安全监理投入。
监理企业提供了服务就应获取合理的报酬,这是实现责任和权利的统一,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保障。现行的监理取费标准偏低与监理高智能服务本身不太相符,就是如此低的取费,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大打折扣。而现在增加安全监理工作,监理取费并没有同步提高(虽然有些地方行业协会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监理取费标准,也只是在现行取费基础上增加10%左右,其本身就不合理而且真正能严格执行的少之有少)。安全监理虽与施工监理密不可分,但安全监理工作涉及的面更广,不仅与工程造价、工程量有关,而且还与施工单位方所采取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机械直接相关,更要控制整个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保护措施,不是仅凭个人的经验和能力就能做到的,需要监理机构的全员参与和监理企业的全方位投入。监理单位按规定要求开展了工作,却不能取得相应的报酬,势必增加额外负担,或者就不会有满足需要的安全投入,这直接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实效,长此以往,安全监理工作将难以为继。
目前急需在提高现行监理取费的基础上,制定更合理、更完善的安全监理取费方式和标准,使监理企业得到更合理的服务报酬,在良性市场环境中,发挥出更大的潜能,更好的实施安全监理。
4、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合理规避监理风险。
安全事故的发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管采取怎样的防范措施,安全事故还是有可能在不经意中发生的,因此安全监理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从我国目前的监理企业的现状来看,大部分监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差,有的企业更面临的是生存问题,稍有风吹草动,便有灭顶之灾。监理企业要从事安全监理工作,就应具备较强的风险意识。在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首先监理企业自身需透彻进行风险分析,掌握主动权,针对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和手段合理规避和适当转移风险。第二,应健全市场诚信评价体系,对业主及承包商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减少业主及承包商对监理双重挤压,为监理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第三,加强政府监督和宏观指导,对市场经济中越轨的市场行为适时进行清理,使大家都在公认的游戏规则中“游戏”,有助于企业分散责任风险。对于监理企业的责任风险转移政策应给予极大支持: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强制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企业、承包企业等,进行工程保险、第三方责任险、从事监理人员的个人安全保险等等,并有强制执行的有力措施;建立个人职业责任险,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进行监理职业责任的风险转移,避免责任风险发生后,受害人得不到适度的补偿;由政府牵头,监理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监理责任专项资金,为风险转移增加一条防线。
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需要政府、业主、监理、施工等有关各方齐抓共管。只有在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在业主单位在大力支持下,在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下,监理企业提高认识,加快完善知识结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尊重科学、执行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监理的安全职责,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相信经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不断发展的同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也会从无到有取得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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