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股份建议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公司法学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学界鲜有人关注这一问题,公司法对此的规定也存在较多缺陷.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就新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有不同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规定相对最完整,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就差强人意.其次,没有对财产的含义进行界定,财产和资产的关系不明确.再次,没有对公司整体出售资产和负债如何处理进行规定.最后,用纯粹量化的标准界定重大资产,对主要财产的标准更是未置一词.为了解决上述缺陷,笔者考察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立法、学说和司法实践,并结合笔者的法学知识和会计学知识,试图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改变目前公司法对三种类型公司就转让主要财产是否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有不同规定的做法,统一为不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都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多数通过.这是由转让主要财产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引入营业让与这一概念,以解决公司出售整体、有机的资产和负债在我国公司法中缺乏规定的现状.第三,引入质与量分析标准,来判断转让什么财产构成转让主要财产.质与量分析标准墓就是同时从数量和质量角度对财产进行分析.从数量角度看,针对百分比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比例可设置为75%,上市公司的比例可设置为50%.针对比较的对象,笔者认为要区分转让财产还是营业让与.就转让财产而言,虽然主流观点是将被转让财产和公司总资产进行比较,但笔者以为应当将被转让财产和公司总的营业用财产比较.营业用财产可以通过联系会计科目确定.就营业让与而言,应当将资产和负债的差额与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比较.另外,还可以比较被转让财产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贡献等指标.从质量角度看,首先要求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是非日常经营活动.如果是日常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公司财产,即使是转让公司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财产,也不属于这里的办理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在分析时,可以关注公司目前实际从事的营业、公司过去是否经常从事该类型资产的购买和出售等.其次是要动摇公司的基本结构,明显影响公司的营运和存续.这属于主观的标准,需要法官依照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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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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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公司转让股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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