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1)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监督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
(2) 督促承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审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4) 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5) 检查并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7) 不定期的组织安全综合检查,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8) 发现违章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隐患要责令其停工整顿。
4.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4.1在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上报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1) 安全资质及证明文件(含分包单位)
(2)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安全专业人员配备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5) 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安全操作规程
(6)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等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
(8)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2根据承建单位上报的有关文件,监理单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审查,经检查并具备以下条件后,才能开工:
(1) 承建单位(含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2)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3) 编制实施性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措施和防护措施;
(4) 检查开工时所必须的施工机械、材料和主要人员是否到达现场,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已经到位,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及上岗证;
(6) 对所有从事管理和生产的人员施工前应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重点对专职安全员、班组长和从事特殊作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7) 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 在施工开始之前,应了解现场的施工环境,人为障碍等因素,以便掌握有关资料,及时提出防范措施;
(9) 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标准,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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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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