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受罚条款
1、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受罚条款
我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工期领导责任状和建设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责任状,并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承诺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如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接受因自身责任引发各类事故的处罚条款及受罚办法。
施工中发生责任大事故和责任重大事故时,接受交通部的处罚。
施工中发生任何责任事故时,接受建设单位采取的整顿、罚款、辞退等处罚措施。
发生事故经有关部门裁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时,承担事故损失费用的100%;负事故次要责任时,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受罚条款
对需要逐级审批的施工项目,明知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采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审批单位人员取得批准的责任人,当发生事故时,视情节轻重内部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要有关单位审批的施工项目,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项目,发生事故时,对项目实施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内部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及行车事故的,内部给予以下处分和处理:
对发生一般事故及施工一般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待岗;对发生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处分,待岗;对其中违章施工导致失效等险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待岗或辞退;对造成大、重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及施工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低于事故直接责任人的处分或处理;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险性、大事故及施工安全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降职至开除处分,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章指挥造成责任重大、特大事故及施工安全重大、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内部给予开除处分,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各类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各类事故受到各种处分的责任人,同时附加罚款或令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具体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按国家和交通部规定办理。
3、违章作业、违规施工但未造成事故时的处罚
施工安全检查中,对发现的一般违章作业、严重违章作业、一般事故苗头、严重事故苗头,根据内部检查标准,接受处罚。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专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进行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建设单位要求,配齐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如果不能兑现,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并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请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安检人员不在位,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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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受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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