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施工现场安全监理
一、概述
多年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广大施工企业共同努力下,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建设日臻完善。以“条例”的颁布为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进入了法制、科学、规范的时期,其主要特点就是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其中监理单位作为社会化的服务机构,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在整个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积极开展安全监理,必将成为规范现场安全管理、控制各类事故发生的重要力量。
就目前情况看,从微观层面讲,安全监理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与跟进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安全工作认识不到位。表现为:一是不想管。认为自己主要职责是抓质量、保进度,安全管理是施工方的事,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二是不知如何管。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知安全监理工作从何处抓起,表现为被动应付、检查流于形式。有的抓安全与施工单位管理的一般程序与内容重复,而真正需抓住的事情反而未抓在手上。认识的模糊,形成了从制度、人员、工作程序与重点监管内容的空缺或无序。从宏观层面看,实施安全监理的主观条件尚未成熟,从法规、制度、操作等领域有许多有待完善和规范的地方。首先是法规、规章不配套。虽然“条例”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职责,但需要相关规章办法来进一步明细其监管内容、程序及具体职责。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仍是项目监理机构所遵循的主要行为准则。而该“规范”对安全监理方面的表述不够详尽。应该说尚不适合目前行业安全管理尤其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现状与要求。故此应配合“条例”的实施,修订或出台相应的规章或办法,从制度上对此工作作出科学规范的规定。其次是从我市来看,监理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真正过硬的一线监理人员偏少,而懂得施工安全管理的人员更少。再者是监理队伍专业结构不尽合理。一般普通房建与市政专业的多,专业工程尤其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偏少。这同样不利于“四新”专业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控制。因此规模较大的、工艺复杂的专业工程也往往伴有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分项作业,而这些作业往往为质量与安全控制的重点。
二、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控制过程中的内容、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来讲,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或控制的依据即“条例”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认真学习一下这些法规、标准及建设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从中概略地找到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控制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及行政责任。
(1)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从源头上即从整个建设项目人员、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环境控制诸方面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具体讲就是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有无安全措施,重点审核其措施的符合性与针对性。符合性审核为: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设备设施选用选型、主要工艺过程与施工方法中安全及质量控制手段、方法等方面看其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处。②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主要指危险因素辩识、施工方法的采用、设备设施选择、根据主要施工工艺过程和施工方法所采用的防护方式是否符合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与现场情况,是否与施工进度等形成矛盾,人、材、物、环境条件是否可行。从总体效果看是否有更好的选择等。针对性审核为:①从总体与各分部、分项施工过程看,所对应的每项安全措施是否是有效,专项方案的选择(如脚手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确保过程安全。②采用的各项防护措施是否在考虑了本工程特点(工程结构,施工方法,自有设备设施情况)后作出的。③安全措施是否考虑了基础、结构、装饰等各不同阶段的衔接与连贯。即上一步的设施、设备与相关安全措施能否在下一步施工中使用。④危害识别、预控重点及相应措施是否针对了本工程的施工方法、资源投入方式和管理状况等。这里措施的针对性是核心。只有确保针对性,方案才是可行的,同时也符台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审核”的基本要求。
(2)与上述相联系,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总监理工程师,还要适时审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这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在建设部[建质(2003)213号]文件有详尽的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对这些专项方案应履行审核签字程序。审核的重点同样是符合性与针对性,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整体安排,方案实施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准确到位,设备、设施的选择与质量要求是否满足过程安全。如做重要的修改与补充,需履行同样的审批签认程序。
(3)对实施措施与方案的监督的过程控制。
此为监理机构整个工作的重中之重,需从人员措施方面认真落实。一是从总体上监督施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的安排、搭设及对应的安全设施的监督,如对模板支撑体系、高架体的搭设检查其构造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局部特殊情况的处理是否可行等。这样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方案与实际脱节,及时发现违章,排除隐患。二是对工艺复杂、危害性大需要组纵专家论证的特殊分项工程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督与实时检测。如对基坑支护施工,不仅应进行旁站,监督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方案要求,还要在地质复杂的情况下,按要求进行定期监测。三是在过程控制中监督施工单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部分)施工。如在结构施工中随工程形象进度变化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与相关规范规定,避免与制止动态施工中的违规现象,使施工作业中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主要是特种作业人员)处于受控状态。
(4)隐患处置与事故处理。
这些工作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亦可结合建设部[建质(2003)213号]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列举进行识别与判断。一般来讲,对照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各有关分项中与保证项目严重不符合的,亦可认为是事故隐患。作为监理机构,一是审核施工单位在总的安全措施中对本工程危险因素的辨别及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是否准确有效。二是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这些危险部位(因素)的控制情况,发现不符合(隐患)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局部整改、停工整改和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等职责。
关于事故报告与处理的职责、程序等要求,在相应法规、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总的来讲,项目监理机构在履行安全控制过程中,偏重于对“物的状态”即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控制。至于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动态的人的行为的控制、检查,则是一个施工单位应有的基本职责。
三、绩效检查与评价方法
任何管理除了内容、范围、程序外,还须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才能实施,项目监理机构除了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切实可行与落实外,还应有自己的绩救检查与评价方法。
是在整个监理活动中,结合日常“三控”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方法,检查设备设施的质量与安全措施,且形成日常检查验收记录。这应是安全控制最主要的方法。二是检查。这种检查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单项的,如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不论何种方式,检查应是监理单位独立进行。有的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所有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后的横向评比,应该是一个好的方式。三是内部评价。对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形成的情况进行汇总后实施评价。这种评价可以是分阶段的,如基础、主体、装饰与场内布局等,也可以按管理对象或单位工程分段。评价依据为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部分。对于现场被要求整改的内容都要作出重点评价并形成记录。
应该说: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管理人员应克服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片面模糊的认识,在实践中认真学习“条例”,应把工程技术、施工质量与作业安全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并在实践中抓落实。而主管部门则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规章、规定,从制度上规范安全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努力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在法制化前提下有效、有序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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