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工程验收
1 一般规定 1.1 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 1.2 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按本章要求执行。 1.3 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
2 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 2.1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 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 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表2.1 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 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 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 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 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 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 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 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 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 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 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7.1.2 条的规定。
2) 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7 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 设计任务书。
2) 工程合同。
3) 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 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 系统试运行报告。
6) 工程竣工报告。
7) 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 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 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
10) 工程检验报告。 2.2 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 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应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 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
5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
3 工程验收 3.1 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 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见表6.3.1),并符合本规范第6.3.1 条的规定。
3 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按表3.1 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 管线敷设验收:按表3.1 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对照表6.3.2,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 3.2 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 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 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 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本规范3.1.4 条的规定。
5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 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 章和其它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 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10 节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检验报告)。
8 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的规定,对入侵探测 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 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 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 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4.3 条的规定。
2) 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4.3.1-1 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3 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 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6.3.5 条第3 款第5 项的规定。
10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11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 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 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12 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 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 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13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3.4.6 的相关要求;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14 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15 将上述1~14 项的验收结果,按表3.2 的要求进行填写。 3.3 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
2 设计、施工单位应按2.1 条第7 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内容
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 按表3.3 所列项目与要求,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并做好记录。
3.4
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验收判据。
1) 施工验收判据:按表3.1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2) 技术验收判据:按表3.2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3) 资料审查判据:按表3.3 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2 验收结论。
1) 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 收结果优良,即按表3.1 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Ks≥0.8;按表3.2 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Kj≥0.8;按表3.3 要求,资料审查结果Kz≥0.8 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 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Ks、Kj、Kz 均≥0.6,但达不到本条第2 款第1 项的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 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s、Kj、Kz 中出现一项<0.6 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3.2 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4) 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表3.1、表3.2、表3.3 作为表3.4 的附表)。
3 整改。
1) 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7.1.12 条的规定执行。
2) 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
4 工程移交 4.1 竣工图纸资料归档与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1) 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2.1 条第7 款规定内容的验收图纸资料。
2) 提供验收结论汇总表3.4 及其附表(含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机构名单)。
3) 提供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4) 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
2 设计、施工单位将经整理、编制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存档备查。 4.2 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 ,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 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遇有问题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
3 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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