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监理在施工安全中的责任
一、有关施工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
上海的部分区县开始试行安全监理制,对这一新兴做法,众说纷纭,赞成和反对者都有。从全局角度分析,工程安全责任问题是行业内目前议论颇多且也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监理单位是否承担工程安全责任,我们认为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但又不能笼而统之一概而论。
有一种观点认为,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目前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监理单位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委托给监理单位。
《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现场施工安全的责任由施工企业负责。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单位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 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 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单位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关系
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它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的。
安全管理是质量控制的基础。一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越好,其产生的安全效应就越高;同样只有在良好的安全措施保证之下,施工人员才能较好地发挥技术水平。举例来讲,我们要求承包方在现浇楼面混凝土浇筑前提供模板支撑方案进行监理预控。在验收时检查模板的尺寸、大小、拼缝是否严密等属于质量预控,而对支撑系统、立柱稳定等的检查又是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保证内容,可以说质量是“本”,安全是“标”,两者密不可分。只有标本兼治,才能使工程项目达到设计标准要求。
安全管理是进度控制的前提。工期过紧是埋下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由于建设项目的最大特点是工期较长,业主总是希望其投入资金能尽快产生效益,对工期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承包方为承揽到工程,只能答应其不合理要求。长时间的加班加点,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人员和设备的疲劳及施工安全条件无法保证,安全事故 也多发生在工作日的上、下班及加班时间内。国家规范标准中的工期是可以进行适当的压缩的,但对工期提出一个有利于安全的建议工期应当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安全管理是投资控制的保证。承包方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安全生产的落实是要有资金作保障的。但由于个别业主的资金不到位或随意压价等,承包商不可能将过多资金投入安全设施中,加上部分分包队伍缺乏岗位培训,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一旦出现因安全问题产生的工伤事故,不但会给承包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给监理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信誉和其他的潜在损失。因此,监督承包商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自然成为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监理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们认为,建设单位在创造和提供施工安全的环境条件下,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还应从业主的角度对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的这些职责应该从法规上明确,这样,建设单位才能将这些工作委托和授权给监理单位承担。因此,监理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必要条件;一是在法律法规上应该作出明确;二是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三是支付监理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服务费用。在这些必要条件下,监理接受了委托和授权,则应该承担下面责任:一是施工现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二是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方案和措施的责任。
为了保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个人合法的、正当的权益,我们建议在制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的规范、法规时作一些必要的解释。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目前监理在施工安全中应尽的责任
监理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究竟在施工安全生产中有没有责任?弄清这个问题有助于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也有助于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水平。
首先,监理有宣传施工安全的责任。要分析监理在施工安全中的责任,不能离开我们的国情,不能离开中国特色。首先,监理应该向施工单位宣传《建筑法》,宣传施工安全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性,宣传施工安全与单位以及个人的关系,引起工程项目建设参与者的高度重视。
第二,监理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的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这里的“等方面”应该理解为包括了施工安全。因为,监理既然代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期内对 承包单位实施监督,那么,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合理的工期不受损失,必须监督施工单位作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因为安全事故必然影响工程进展,所以监理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措施提出建议,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巡视现场时要注意安全情况,发现苗头及时提出。
第三,监理有“审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建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安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这里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包括了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 000) 3?2?2条总监理工程师职责第6款:“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这里明明白白规定了审定施工组织设计,也就是包括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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