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违章和事故不盲目操作要求
“十不盲目操作”: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脚手,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安装后,未经检验合格,不盲目操作。
7、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实验等其它危险作业的,均应有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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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防止违章和事故不盲目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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